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緝私罰沒收入轉移支付辦法》的通知在1999.08.17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緝私罰沒收入轉移支付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99.08.17
- 實施時間:1999.01.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財政部《關於加強緝私罰沒收入繳庫和緝私緝毒辦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規定》(財預字〔1998〕413號)中關於“上交中央財政的緝私罰沒收入,……50%由中央財政採用轉移支付的辦法,返還省級(含計畫單列市)財政”的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中央對地方緝私罰沒收入轉移支付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