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代理發行2009年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債券的公告

根據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安排,經與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協商,財政部決定代理發行2009年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債券(以下簡稱本期債券),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期債券通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以下簡稱各交易場所)面向社會各類投資者發行。

二、本期債券計畫發行30億元,實際發行面值30億元。

三、本期債券期限3年,經投標確定的票面年利率為1.70%,2009年6月9日開始發行並計息,6月11日發行結束,6月15日起在各交易場所以現券買賣和回購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債券為固定利率附息債,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為每年的6月9日(節假日順延,下同),2012年6月9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年利息。本期債券還本付息事宜由財政部代為辦理。

五、本期債券在2009年6月9日至6月11日的發行期內,採取場內掛牌和場外簽訂分銷契約的方式分銷,分銷對象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股票和基金賬戶及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賬戶的各類投資者。通過各交易場所分銷部分,由承銷機構根據市場情況自定價格。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財政部關於代理發行2009年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債券的公告
證券期貨
財政部公告2009年第54號
財政部
2009-6-8

法規內容

根據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安排,經與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協商,財政部決定代理發行2009年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債券(以下簡稱本期債券),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期債券通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以下簡稱各交易場所)面向社會各類投資者發行。
二、本期債券計畫發行30億元,實際發行面值30億元。
三、本期債券期限3年,經投標確定的票面年利率為1.70%,2009年6月9日開始發行並計息,6月11日發行結束,6月15日起在各交易場所以現券買賣和回購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債券為固定利率附息債,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為每年的6月9日(節假日順延,下同),2012年6月9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年利息。本期債券還本付息事宜由財政部代為辦理。
五、本期債券在2009年6月9日至6月11日的發行期內,採取場內掛牌和場外簽訂分銷契約的方式分銷,分銷對象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股票和基金賬戶及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賬戶的各類投資者。通過各交易場所分銷部分,由承銷機構根據市場情況自定價格。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oo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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