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就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範答問

財政部就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範答問是在2013.01由財政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財政部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13.01
  •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為了規範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為,促進財政部門依法、公平、公正實施行政處罰,提高財政行政執法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財政部制定了《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範》(財法[2013]1號,以下簡稱《規範》),擬於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近日,財政部條法司有關負責人就《規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規範》?
答:制定《規範》是推進財政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理財,進一步提高財政執法水平的客觀要求和現實需要。一是推進財政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工作的客觀要求。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明確要求行政機關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科學合理細化、量化行政執法裁量權,完善適用規則,嚴格規範裁量權的行使,避免執法的隨意性。財政部《關於加快推進財政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意見》也對規範財政行政執法裁量權,實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二是財政行政執法工作的現實需要。鑒於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的不同和行政管理的複雜性,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許可權是必要的。但由於自由裁量權存在一定的彈性空間,必須對其予以規範和限制。目前,財政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方面面臨著一些困難和問題,如一些財政法律制度有關行政處罰的規定比較原則,自由裁量空間比較大,致使執法人員在執行中不好掌握;同時,執法人員主觀上隨意甚至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輕責重罰、重責輕罰、同案不同罰的現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這些困難和問題亟需予以解決。此外,對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監督制約,也是進一步懲治和預防腐敗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對財政部門行使處罰裁量權的行為予以規範和細化。《規範》明確了財政部門行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守的原則和相關要求,對進一步規範財政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推動財政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問:制定《規範》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答:制定《規範》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嚴格遵守上位法規定。《規範》對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相關內容進行了細化,內容嚴格遵守《行政處罰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二是注重操作性。《規範》對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守的原則、程式,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範圍,違法程度的劃分,不予處罰及從輕、從重處罰的情形,當事人同時具有多項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理,以及出現法律衝突時的法律適用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便於財政執法人員掌握和操作。三是注重監督制衡。《規範》從內部監督、層級監督和外部監督等方面強化了對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制衡。
問:《規範》的效力如何?
答:《規範》屬於規範財政部門行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性檔案,不具有強制適用效力,《規範》的有關規定供財政部門行使處罰裁量權時參考適用。這主要基於以下考慮:一是《規範》依據《行政處罰法》,對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的原則、程式,法律衝突的處理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原則上這些內容是財政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嚴格遵守的。但《規範》中有一些創新性的制度設計,目前這些制度是否完全符合執法實際還需要進一步觀察。二是目前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實施行政處罰的情況也存在一定差別,如果強制性適用《規範》可能會有一定難度。事實上,一些地方已經根據本地情況出台了規範本地區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相關制度。鑒此,我們考慮將《規範》先以指導性檔案適用,等實施一段時間,經過評估可行後再上升為強制性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規範》只是對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為進行的規範和指導,並沒有對財政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和處罰措施作出規定。因此,《規範》不是行政處罰的直接依據。財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仍然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問:《規範》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規範》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立法精神和規定,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範圍內,對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相關內容進行了細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定義和範圍。二是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的原則,即合法裁量原則、合理裁量原則、綜合裁量原則。三是行使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程式制度。主要有:陳述申辯制度、聽證制度、裁量說理制度、迴避制度、集體討論制度。四是財政違法行為違法程度的劃分。《規範》規定,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財政違法行為可以劃分為輕微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五是不予處罰及從輕、從重處罰的情形。為便於財政部門掌握和操作,《規範》分別對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應當(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以及應當(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情形作了具體規定。六是對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制約。《規範》規定了覆核複審制度、糾錯制度、層級監督制度、信息公開制度,以及監督考核制度、責任追究制度。此外,《規範》還對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過程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問題,如對並處行政處罰的處理,對當事人同時具有多項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理,以及出現法律衝突時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問:如何進一步貫徹實施《規範》?
答:一要抓《規範》的宣傳。要儘快組織開展《規範》的宣傳和培訓工作,以便財政執法人員正確理解和掌握《規範》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提高財政執法水平。二要抓配套制度的建設。《規範》的出台為進一步規範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提供了原則性規定,下一步還要抓緊對財政部門行使處罰裁量權的標準予以進一步細化。三要抓《規範》的實施。要積極推動各級財政部門建立健全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監督制約機制,同時跟蹤了解《規範》執行中遇到的各種問題,並及時予以研究處理。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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