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節能環保,經國務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塗料徵收消費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電池、塗料列入消費稅徵收範圍(具體稅目注釋見附屬檔案),在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徵收,適用稅率均為4%。
二、對無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又稱“氫鎳蓄電池”或“鎳氫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和全釩液流電池免徵消費稅。
2015年12月31日前對鉛蓄電池緩徵消費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對鉛蓄電池按4%稅率徵收消費稅。
對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於420克/升(含)的塗料免徵消費稅。
三、除上述規定外,電池、塗料消費稅徵收管理的其他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