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2011年第53號――關於發行2011年記賬式附息(十九期)國債的公告

《財政部公告2011年第53號――關於發行2011年記賬式附息(十九期)國債的公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2011年8月17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行2011年記賬式附息(十九期)國債的公告
  • 文號:財政部公告2011年第53號
  • 頒布時間:2011-8-17
  • 發布部門財政部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財政部公告2011年第53號――關於發行2011年記賬式附息(十九期)國債的公告
金融保險
財政部公告2011年第53號
財政部
2011-8-17

法規內容

根據國家國債發行的有關規定,財政部決定發行2011年記賬式附息(十九期)國債(以下簡稱本期國債),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期國債通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含試點商業銀行櫃檯)、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以下簡稱各交易場所)面向社會各類投資者發行。試點商業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國已經開通國債櫃檯交易系統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試點銀行)。
二、本期國債計畫發行300億元,實際發行面值金額為300億元。
三、本期國債期限10年,經招標確定的票面年利率為3.93%,2011年8月18日開始發行並計息,8月22日發行結束,8月24日起在各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本期國債在各交易場所交易方式為現券買賣和回購,其中試點銀行櫃檯為現券買賣。通過試點銀行櫃檯購買的本期國債,可以在債權託管銀行質押貸款,具體辦法由各試點銀行制訂。
四、本期國債為固定利率附息債,利息按半年支付,利息支付日為每年的2月18日、8月18日(節假日順延,下同),2021年8月18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次利息。
五、本期國債在2011年8月18日至8月22日的發行期內,採取場內掛牌、場外簽訂分銷契約和試點銀行櫃檯銷售的方式分銷,分銷對象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股票和基金賬戶,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試點銀行開立債券賬戶的各類投資者。承銷機構根據市場情況自定價格分銷。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具體事宜通知如下:(本文來源中國經濟網)
  
一、發行條件
(一)發行場所。通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以下簡稱各交易場所)發行,其中試點商業銀行櫃檯銷售部分不再另行分配額度。
(二)品種和數量。本期國債為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債,計畫發行面值總額300億元,全部進行競爭性招標。甲類成員在競爭性招標結束後,有權追加當期國債。
(三)時間安排。2011年8月17日招標,8月18日開始發行並計息,8月22日發行結束。
(四)上市安排。2011年8月24日起上市交易。各交易場所交易方式為現券買賣和回購,其中試點商業銀行櫃檯為現券買賣。本期國債上市後,可以在各交易場所間相互轉託管。通過試點商業銀行櫃檯購買的本期國債,可以在債權託管銀行質押貸款,具體辦法由各試點商業銀行制訂。
(五)兌付安排。本期國債利息按半年支付,每年2月18日、8月18日(節假日順延,下同)支付利息,2021年8月18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次利息。財政部委託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試點商業銀行辦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償還本金等事宜。
(六)發行手續費率。承銷面值的0.1%。
二、招標
(一)招標方式。採用多種價格(混合式)招標方式,標的為利率。全場加權平均中標利率為票面利率,低於或等於票面利率的標位,按面值承銷;高於票面利率20個以內(含20個)的標位,按各自中標利率與票面利率折算的價格承銷;高於票面利率20個以上(不含20個)的標位,全部落標。
背離全場加權平均投標利率100個以上(不含100個)的標位視為無效投標。
(二)標位限定。每一承銷團成員最高、最低投標標位差為連續的30個標位。
(三)時間安排。2011年8月17日上午9:30-10:30為競爭性招標時間;競爭性招標結束後20分鐘內為甲類成員追加投標時間;甲類成員追加投標結束後15分鐘內為填制債權託管申請書時間。
三、分銷

採取場內掛牌、場外簽訂分銷契約和試點商業銀行櫃檯銷售的方式分銷。契約分銷部分應於8月18日至8月22日向各交易場所發出分銷確認。

四、發行款繳納

各承銷團成員於2011年8月22日前(含8月22日),將發行款一次繳入財政部指定賬戶。繳款日期以財政部指定賬戶收到款項為準。

戶名:國家金庫總庫

開戶銀行:國家金庫總庫

賬號:277—11119

匯入行行號:011100099992
五、債權確立
財政部收到發行款後,通知國債登記公司確立債權。
除上述有關規定外,本期國債招投標工作按《財政部關於印發〈2011年記賬式國債招標發行規則〉的通知》(財庫[2011]4號)規定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