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2006年第12號

根據國家國債發行的有關規定,財政部決定發行2006年第二期儲蓄國債。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文號】財政部公告2006年第12號
【發布日期】2006-09-28
【生效日期】2006-09-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公告2006年第12號

根據國家國債發行的有關規定,財政部決定發行2006年第二期儲蓄國債(電子式)(以下簡稱本期國債)。本期國債是財政部面向境內中國公民發行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一種不可上市流通的人民幣債券。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期國債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國債,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為3.39%,最大發行額為250億元;本期國債發行期為2006年10月16日至31日,發行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利率,本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停止發行。
二、本期國債從2006年10月16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10月16日支付利息。2009年10月16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次利息。財政部通過承辦銀行於付息日或到期日將本期國債利息或本金撥付投資者指定的資金賬戶,轉入資金賬戶的本息資金作為居民存款由承辦銀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三、本期國債以100元為起點按100元的整數倍發售、兌付和辦理各項業務,每個賬戶購買本期國債最高限額為100萬元;本期國債實行實名制,不可以流通轉讓,但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提前兌取、質押貸款和非交易過戶。
四、投資者購買本期國債,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承辦銀行的活期存摺(或借記卡)在承辦銀行網點開立個人國債賬戶,個人國債賬戶不收開戶費和維護費用,開立後可以永久使用;已經通過承辦銀行開立記賬式國債託管賬戶的投資者可繼續使用原來的賬戶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不必重複開戶;活期存摺(或借記卡)的相關收費按照各行標準執行。
五、從2006年10月16日開始計算,持有本期國債不滿半年不允許提前兌取,2007 年4月16日起可以辦理提前兌取;提前兌取按照票面利率計付利息並扣除部分利息,其中持有不滿2年扣除6個月利息,滿2年不滿3年扣除3個月利息,提前兌取須按照兌取本金的1‰繳納手續費;付息日(到期日)前15個法定工作日起停止辦理提前兌取業務,付息日(不含)後恢復辦理。
六、本期國債承辦銀行為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北京銀行。上述銀行在全國已經開通相應系統的地區和營業網點銷售本期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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