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關村、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有關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3〕14號
北京、上海、安徽、湖北省(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支持中關村、東湖、張江三個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以下統稱試點地區)建設,經國務院批准,現就試點地區完善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試點政策通知如下:
一、試點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本通知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註冊在試點地區內、實行查賬徵收、經試點地區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基本介紹
- 發文機關: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財稅〔2013〕14號
財稅〔2013〕14號
北京、上海、安徽、湖北省(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支持中關村、東湖、張江三個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以下統稱試點地區)建設,經國務院批准,現就試點地區完善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試點政策通知如下:
一、試點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本通知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註冊在試點地區內、實行查賬徵收、經試點地區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