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規範

為進一步加強財政票據監管,規範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行為,明確財政票據檢查工作程式,保證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質量,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等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規範
  • 外文名:Standard for inspection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
  •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財政票據檢查準備
  • 附屬檔案::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規範
  • 性質:部門規章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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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規範》的通知
財綜 [2009]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附屬檔案: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規範
財政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行為,明確財政票據檢查工作程式,保證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質量,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財政檢查工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財政票據檢查,是指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為履行財政票據監督管理職責,糾正財政票據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對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執行政府非稅收入及財政票據管理政策和制度情況進行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依法實施財政票據檢查,適用本規範。
第四條 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票據檢查,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範的規定,在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財政票據檢查,依法作出檢查結論或處理、處罰決定。
第二章 財政票據檢查準備
第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年度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計畫,按計畫組織開展財政票據檢查,或者根據日常財政票據管理需要,組織開展財政票據檢查。
第七條 財政部門組織開展財政票據檢查,應當組成檢查組,並指定檢查組組長。檢查組至少由兩人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八條 財政票據檢查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
(三)具有一定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文字表達能力;
(四)財政票據檢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根據財政票據檢查工作需要,財政部門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協助檢查人員開展檢查工作。
第十條 檢查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和迴避制度。
第十一條 檢查組在實施財政票據檢查前,應當熟悉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了解被檢查單位的基本情況,制定財政票據檢查工作方案。
第十二條 財政票據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財政票據使用單位領購和使用財政票據所執行的檔案依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等違規收費或罰款問題;
(二)是否按規定辦理《財政票據購領證》,實際領購的財政票據種類及數量是否與《財政票據購領證》記錄相符;
(三)是否有專人負責管理財政票據,是否建立票據登記制度,並設定票據管理台賬;
(四)財政票據使用記錄是否齊全,票據所開金額與收取金額是否一致;
(五)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開財政票據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使用財政票據收取經營性收費的行為;
(七)是否按規定及時清理、登記、核銷已使用的財政票據存根,並妥善保管;
(八)是否存在擅自印製、買賣、轉讓、轉借、塗改、偽造、銷毀財政票據的行為;
(九)是否存在丟失財政票據現象,如有丟失,是否按規定及時申明作廢,並向財政票據監管機構備案;
(十)取得的政府非稅收入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十一)是否存在違反政府非稅收入和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財政票據檢查通知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一般應於檢查實施3個工作日前向被檢查單位送達財政票據檢查通知書。
第十四條 財政票據檢查通知書的內容包括:
(一)被檢查單位的名稱;
(二)檢查的依據、範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對被檢查單位配合檢查工作的具體要求;
(四)檢查組組長及檢查人員名單、聯繫方式;
(五)檢查單位公章及簽發日期。
第四章 財政票據檢查實施
第十五條 實施財政票據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向被檢查單位出示證件。
第十六條 檢查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詢問有關情況,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製作筆錄,並簽字或蓋章。
第十七條 檢查人員可以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資料,並對有關資料進行複製。
第十八條 根據財政票據檢查工作需要,檢查人員可以向與被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被檢查單位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檢查組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條 檢查組組長應當對其他檢查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並對有關事項進行必要的審查和覆核。
第二十一條檢查組在實施財政票據檢查中,遇到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請示匯報。
第二十二條財政票據檢查工作結束前,檢查組應當就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被檢查單位存在的問題等事項書面徵求被檢查單位的意見。被檢查單位自收到書面徵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為無異議。
如有異議,檢查組應當進一步核查、取證,逐項進行認定,形成書面意見,明確是否採納其反饋意見,並說明理由和根據。
第五章 財政票據檢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條 實施財政票據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內容與事項予以記錄和摘錄,編制財政票據檢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條 檢查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財政票據檢查工作底稿,做到一項一稿或一事一稿。
第二十五條 財政票據檢查工作底稿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檢查單位名稱;
(二)財政票據檢查項目名稱;
(三)檢查期間或截止日期;
(四)實施檢查過程記錄;
(五)檢查情況摘要,即與檢查結論或者被檢查單位違法違規行為有關的事項摘錄;
(六)工作底稿編號和頁數;
(七)附屬檔案的主要內容及頁數;
(八)被檢查單位簽署意見並簽名(蓋章);
(九)編制人簽名及編制日期;
(十)覆核人簽名及覆核日期;
(十一)其他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記錄和證據。
第二十六條 編制財政票據檢查工作底稿應當做到客觀真實、內容完整、條理清楚、格式規範。
第二十七條 財政票據檢查工作底稿附屬檔案是指與財政票據檢查工作底稿情況摘要所反映事項相關的、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財政票據檢查工作底稿附屬檔案可包括下列證明材料:
(一)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賬簿、報表、憑證等資料的原件或複印件;
(二)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契約、協定、會議記錄、往來函件等資料的原件、複印件或摘錄件;
(三)檢查人員製作的與情況摘要所反映事項有關的表格和文字材料;
(四)其他與情況摘要所反映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財政票據檢查工作底稿附屬檔案應當按照財政票據檢查工作底稿所反映事項內容順序編號。
第三十條 財政票據檢查工作底稿附屬檔案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蓋章。
未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材料,檢查人員應當註明原因。
第三十一條 財政票據檢查工作底稿應由檢查組組長或其指定的人員覆核並簽名,在確定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表述準確、附屬檔案完整之後,交被檢查單位簽署意見。若被檢查單位拒絕簽署意見,檢查人員應當註明原因。
第三十二條 經被檢查單位簽署意見的財政票據檢查工作底稿不得增刪或修改。在形成財政票據檢查報告之前,財政票據檢查工作底稿確有必要補充或修改的,檢查人員應當另行編制財政票據檢查工作底稿,並交被檢查單位簽署意見認定。
第六章 財政票據檢查報告
第三十三條 檢查組應於檢查工作結束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書面財政票據檢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批准提交財政票據檢查報告的時間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三十四條 檢查組根據財政票據檢查工作底稿及被檢查單位書面意見或說明等相關材料,在綜合分析、歸類、整理、核對的基礎上,編制財政票據檢查報告。
第三十五條 財政票據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檢查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檢查範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被檢查單位執行政府非稅收入及財政票據管理政策和制度的基本情況;
(四)被檢查單位存在財政票據違法違規行為的基本事實及認定依據、證據;
(五)被檢查單位的意見或說明;
(六)檢查組對被檢查單位的認定意見及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建議;
(七)應當向財政部門報告的其他事項;
(八)檢查組組長簽名及報告日期。
第三十六條 財政票據檢查報告應當內容完整,語言簡練,表述準確,結構合理,層次清晰,格式規範。
第三十七條 財政票據檢查報告應當經檢查組集體討論並由檢查組組長審定。
第三十八條 檢查組在提交財政票據檢查報告時,還應當一併提交財政票據檢查處理、處罰建議或者移送處理建議以及財政票據檢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七章 財政票據檢查覆核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票據檢查覆核制度,指定專門人員,對檢查組提交的財政票據檢查報告以及相關材料予以覆核。
覆核人員與被檢查單位或者檢查人員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四十條負責財政票據檢查覆核的專門人員(以下簡稱“覆核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覆核:
(一)檢查事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證據是否真實、充分;
(三)檢查程式是否合法;
(四)認定財政票據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依據是否適當;
(五)提出的行政處理、處罰建議或者移送處理建議是否適當;
(六)其他需要覆核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覆核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覆核事項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並出具相應的財政票據檢查覆核意見書:
(一)相關材料不完整或不規範的,退回檢查組補充材料;
(二)檢查的有關事項事實不清、證據不真實、不充分的,要求檢查組予以說明並補正;
(三)不符合法定程式的,經向財政部門報告並批准後,要求檢查組採取必要措施彌補;
(四)適用的法律依據不準確,提出的行政處理、處罰建議或者移送處理建議不恰當的,提出修正意見;
(五)覆核認定財政票據檢查工作底稿、財政票據檢查報告及其提出的行政處理、處罰建議或移送處理建議事實清楚、證據真實充分、程式合法、依據準確的,覆核通過。
第四十二條 覆核人一般應在收到財政票據檢查報告5個工作日內提出覆核意見,出具財政票據檢查覆核意見書。
第四十三條 財政票據檢查覆核意見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覆核時間;
(二)覆核的範圍和內容;
(三)覆核依據;
(四)覆核結論;
(五)覆核機構負責人或覆核專門人員簽字。
第四十四條 檢查組認為覆核意見正確的,應當按覆核意見處理。檢查組與覆核人意見存在重大分歧的,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由財政部門裁決。
必要時,財政部門可以責成檢查組進一步核實、補正有關情況和材料或者另行派出檢查組重新實施財政票據檢查。
第八章 財政票據檢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門對財政票據檢查報告和覆核意見進行審定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有財政票據違法違規行為的被檢查單位依法作出檢查結論,並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對未發現有財政票據違法違規行為的被檢查單位作出檢查結論。
(二)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依法移送。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理、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理、處罰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名稱、日期、印章。
財政部門根據財政票據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將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有關事項函告被處理、處罰當事人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並提出加強財政票據管理的建議。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後,應當將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財政票據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被檢查單位有財政票據違法違規行為的,財政部門可以公告其財政票據違法違規行為及行政處理、處罰決定。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財政票據檢查工作結束後,財政部門應當做好財政票據檢查工作相關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第五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規範制定具體規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
1.財政票據檢查通知書(基本格式)
2.財政票據檢查工作底稿(基本格式)
3.財政票據檢查報告(基本格式)
4.財政票據檢查徵求意見函(基本格式)
5.財政票據檢查覆核意見書(基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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