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法學的體系是由調整不同財政關係的若干分支組成的有機整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法學體系
- 外文名:未知
- 亦稱:財政法體系
- 分類:法律體系
發展,構成,依據條件,
發展
當前我國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出現許多新問題,新情況,迫切需要運用法律手段加以解決。並需要制定一大批相應的財政經濟法律規範,對各種複雜的財政經濟關係進行法律上的調整,從而為建立財政法學體系奠定基礎。但財政法作為法律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其體系的建立只能伴隨著財政法制不斷發展並在不斷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形成。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先確立財政法學體系,然後再進行立法工作的,因此財政法學體系的建立必須是隨著財政法制的不斷完善與發展而逐步形成。當前,我們對財政法學體系的研究目的在於為財政立法和財政執法等問題提供理論根據。現在我們研究財政法學體系只能是從法的基本原理結合實際工作進行理論探討。財政立法實踐過程是實際建立財政法學體系的過程,這同我們所講的從理論上建立一個財政法學理論體系並不矛盾。
社會主義財政法學體系應按照財政法和調整對象而建立。其主要內容包括:首先需明確財政法基本原則,並加以分類,規定財政法的內容,範圍、任務、調整對象以及完成任務的方法,然後再確定財政基本法及其每一部門法的地位問題。由於世界各國的社會制度和經濟基礎不同,就決定了各國的財政法學體系具有不同的特點。我國政治和經濟基礎的統一性決定了財政法學體系必須反映與體現國家和人民意志利益。這是我國建立統一的財政法體系的基礎。與此相反,在資本主義國家中,由於資本主義經濟基礎的私有制和“三權分立”的制度決定了資產階級國家除具有統一的憲法之外,其他法律包括財政法學體系在內,不具備統一性特點。
構成
財政法學的體系是由調整不同財政關係的若干分支組成的有機整體。由於我國的財政法學正處於發展初期,它在發展中不可避免地使用早已形成的傳統的法律科學、並接受其他法律部門已廣泛運用的劃分體系的方法。根據我國現行財政法制建設情況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的財政法學體系可以由兩個基本部分構成。一是基本財政法。其主要內容包括財政法的性質、任務、基本原則,法律關係以及適用範圍等方面;二是基本財政法的若干部門法。即基本財政法的分支部分。主要包括如下財政法律規範:財政計畫。綜合財政信貸計畫、國家預算。國家稅收、財務管理(包括基建財務,企業財務,商業財務、行政事業財務等方面的管理),基建投資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國債管理以及社會保障方面的管理等規範。
根據我國現行財政法制建設不完善的情況,加強財政法制建設,逐步建立和/杉成具有戶國特色的社會土義財政法體系足擺在我們當前財政法制建設的重要任務之一。為了儘快健全完備的財政法體系。作為國家有關決策機關,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促進財政法體系的建立與形成。
(1)要建立領導機構。由於建立一個完備的財政法體系是一個較大的系統工程,需要有關機構,如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財政部組織一個專門研究與諮詢機構,作出長期規劃、組織、領導與協調財政法的實施;
(2)制定財政立法規劃,同時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目標相一致。財政立法規劃是根據國家一定歷史時期的任務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有步驟、有秩序.協調地建立起科學的財政法體系而制定。為避免立法的重複和矛盾所造成的混亂,財政管理機關應做好財政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與統一工作;
(3)法是實踐經驗的總結,但是,我們也不能排除法律的超前性。如果在有充分理論根據,並經科學論證,切實可行,並對實踐具有指導意義的,先行立法,為財政經濟發展與改革提供法律依據,也是可取的。
總之,構築一部科學的財政法學體系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不是單純靠理論問題能解決的事情。需要隨著國家的財政法制建設的發展,逐步形成和完備。
依據條件
在我國,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財政法體系首先應當確認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為總的指導思想,來建立完備的社會主義財政法體系。以保障與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為核心,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在不斷深化改革舊的財政,經濟體制的過程中,不斷完善新的財政運行機制,然後建立相應的為其服務的新的財政法體系。
其次,建立社會主義財政法體系的依據應當是國家憲法和根據國家憲法制定的財經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這些是建立財政法體系的依據基礎。由於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不斷地發展變化,我們研究財政法體系的建立問題也必須在動態發展中不斷地探索,以使財政和財政法理論除舊更新,為建立適應財政經濟發展要求的財政法體系提供理論根據。
現階段,我國財政法體系是否已經形成?這是一十打爭淪的問題。有的同志認為已經基本形成。理由足,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國家權力機關相繼制定丁一系列的財政法律、法規和制度,並對社會主義建設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它已經形成一卜,仃機的統一整體。我們認為,當前我國對財政法學的研究尚處J:初級階段,並且財政法制建設也不健全與完備,因此,只能說一前代國的財政法體系已具備雛形、即初步有了個粗略的框架,似填1苘這個框架並非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隨著社會主義財政法制的不斷加強與完善,財政法體系方能隨之逐步形成與發展。
財政法學如果作為一門學科,其體系的建立除根據上述法律依據外,還應根據客觀經濟規律的發展要求,並結合國家具體情況而確立。我們認為,衡量財政法體系是否已經形成,至少有下列幾個標準或條件:
(一)從內容上看,應有一部基本財政法。例如《財政法綱要》或《財政法通則》,或《財政法典》為龍頭,其基本原則成為指導與制約著部門財政法的制定與實施,起到統帥全局,平衡各部門法之間關係的協調作用。
(二)從形式上看,財政法體系應由門類齊全、結構合理、成龍配套的一系列單行財政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組成。並使國家各項財政活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從各項財政法規之間的關係上看,法規與法規之間相互存在著內在的聯繫,並要協調好相互間交叉和雙重覆蓋關係問題。
(四)從財政立法、執法、守法、訴訟等方面看,具有相應的立法、執法等管理機構,便於法的實施。建立中國的財政法體系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同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發展的國情相適應。為此,必須做到三種適應:
(1)同保障社會主義初級階子生產力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有汁劃的商品經濟發展和推動科學技術進步相適應;
(2)同我國現階段的財政體制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發展相適應,我國現行的有計畫商品經濟,是計畫與商品經濟內在的有機統——與結合,並覆蓋全面,因此,財政法調整的財政關係,不是單純的財政計畫生產流通領域中的財政分配關係,而財政法則負有在計畫經濟中,對財政計畫與商品經濟中各種財政分配關係進行協調,統一的作用。
(3)同我國一定歷史時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任務和戰略日標相適應。財政法體系的建立,不僅對巨觀經濟負有調控作用,也對微觀經濟負有調節作用。特別是對搞好國營大中型企業,提高經濟效益方面,需要進行財政分配關係的法律調整,以促進整個國民經濟有計畫,按比例、合理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