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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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2018年3月8日,劉小兵在人大小組審議時提出“一般公共預算編制可以更細化”。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法》議案,從總體上來看,我國財政立法還不夠完善和不成體系,財政在發揮其國家治理的基礎和支柱作用時容易產生一些問題。他建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法》,助力2020年我國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標。

內容

鑒於《財政法》在整個財政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和統領性作用,建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將《財政法》的立法工作儘快提上議事日程,為在2020年我國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做出應有的貢獻。
《財政法》應涵蓋所有的政府資金。將公共資金按其用途的性質分成不同的基金,所有的公共資金都必須包含在這些基金中,不允許存法外資金。
《財政法》應規定所有基金的收入、支出、資產、負債狀況都要納入法定的財政報告體系,定期向人大報告,做到公開透明。
《財政法》應明確財政收入的許可權,除稅收法定之外,下述收入的立項和標準應通過人大審批:行政性收費和罰款;具有壟斷性的,收費標準不受到競爭制約的事業收費;各項具有強制性的政府性基金收費;具有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基金的繳款;具有壟斷性質的國有企業產品或服務的政府定價。
《財政法》應明確財政支出的許可權,下述支出或支出標準應通過人大審批:一般公共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集中性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國有企業的經營活動支出由企業自主決定,但一級政府所屬的國有企業作為一個整體,其下述支出應受人大審批的制約:重大投資項目支出,經營管理者的薪酬標準,企業的一般管理支出規模。
《財政法》應明確資產負債處置的許可權,下述事項應通過人大的審批:用於非經營性活動的所有借債和融資;經營性活動的重大的融資事項;重大的資產用途變更;重大的資產重組;重大的資產置換和轉讓;重大的資產損失和贈與。對於不同級次和不同財政狀況的政府以及不同性質的公共基金,“重大”的界定標準會有所不同,如何確定“重大”在立法上可以根據各種具體情況做更細緻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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