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分權

幾乎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體系都是分為若干級別,通過權力的分配達到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是中央政府的重要目標,財政分權是指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收權力和支出責任範圍,並允許其自主決定預算支出規模與結構,使處於基層的地方政府能自由選擇其所需要的政策類型,並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其結果便是使地方政府能夠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有關財政分權的理論不僅在已開發國家得到普遍的重視,許多開發中國家也將財政分權視為打破中央計畫束縛,走上自我持續增長道路的重要手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斯格雷夫
  • 外文名:Musgrave
馬斯格雷夫(Musgrave)的分權思想
馬斯格雷夫(1959)從考察財政的三大職能出發,分析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他認為:巨觀經濟穩定與收入再分配職能應由中央負責,因為地方政府對巨觀經濟穩定實施控制缺乏充足的財力,另外經濟主體的流動性也嚴重束縛了地方政府進行收入再分配的嘗試;而資源配置政策則應根據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別,在這方面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適合,更有利於經濟效率的提高和社會福利水平的改進。他還指出在公共品供給效率和分配的公正性實現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間必要的分權是可行的,這種分權可以通過稅種在各級政府間的分配固定下來,從而賦予地方政府相對獨立的權力。
奧茨(Oates)的分權定理
奧茨在《財政聯邦主義》(1972)一書中,通過一系列假定提出了分散化提供公共品的比較優勢,即奧茨“分權定理”:對某種公共品來說,如果對其消費涉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並且關於該公共品的單位供給成本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相同,那么讓地方政府將一個帕累托有效的產出量提供給他們各自的選民則總是要比中央政府向全體選民提供的任何特定的且一致的產出量有效率得多。因為與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眾,更了解其所管轄區選民的效用與需求。也就是說,如果下級政府能夠和上級政府提供同樣的公共品,那么由下級政府提供則效率會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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