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寧人民共和國根本法

貝寧人民共和國根本法,根本法規定,貝寧的發展道路是社會主義,理論基礎是馬克思列寧主義,領導核心是貝寧人民革命黨。全國革命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其職權為:通過或修改根本法、監督執行根本法,根據黨中央建議選舉總統、頒布法律和法令,並根據總統提名任命全國執行委員會(即政府)成員。黨的主席任共和國總統,全國國防委員會和全國執行_員會主席,行使武裝力量的最高指揮權。全國執行委員會是全國最高行政機關,對全國革命代表大會負責並向其報告工作。中央人民法院院長和中央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均由全國革命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4年。

1984年2月,全國革命代表大會舉行特別會議,通過了根本法修正案和關於全國革命代表大會人民委員選舉方式及人數的法案。根據這兩項法案,貝寧人民共和國總統和全國革命代表大會人民委員的任期均由3年改為5年,全國革命代表大會人民委員的人數由336人減至196人。修改後的根本法加強了全國革命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使之擁有立法權,並有權在黨中央提議下選舉省國務委員會主席(即省長)和任免部長,另外,還擴大了全國執行委員會的權力,新的全國執行委員會常委會包括所有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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