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章王景肅文史研究會以南昌市為主要活動範圍,。現有團體會員6個,個人會員96名,分別為廳級幹部、處級幹部、教授、企業家以及王景肅文史研究愛好者等。2009年初,在王景肅後裔的積極支持下,建立了豫章王景肅獎學基金會,籌得基金近10萬元,主要用於獎勵王景肅後裔子孫中的優秀學子。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豫章王景肅文史研究會
- 成立時間:2008年4月10日
- 總部地點:南昌市
- 公司類型:非營利性民間學術性團體
研究會簡介,研究會發展,研究會章程,
研究會簡介
王景肅,豫章王氏始祖,諱儀,字元魯,唐高宗儀鳳丁丑年(677年)生。於唐初由河南開封徙居豫章(今江西南昌市)東湖菊花巷。王景肅曾擔任過丹陽太守,晚年創立了豫章書院,倡導耕讀持家,開一代文風。一千多年來,王景肅的後裔已經遍布南昌以及周邊縣市、甚至全國以及世界各地,代代相傳形成了獨有的豫章王氏文風、成為豫章文化重要的組成部分,青雲譜、滕王閣、東湖百花洲等豫章名勝,都有著他們深深的文化印跡。
豫章王景肅文史研究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傳承祖國優秀民族文化為己任,以唐“豫章伯”王景肅及其後裔王季友、王仲舒等歷史文化名人為研究對象,深入發掘整理名人文史資料,宏揚名人人文精神;並通過名人效應,促進地方經濟。
研究會發展
豫章王景肅文史研究會成立以來,先後以“豫章王氏與豫章文化”和“王景肅世系源流與滕王閣文化”為題召開了兩次專題研討會,基本確立了王景肅及其後裔與南昌名勝滕王閣等之間的密切關係,進一步理清了其後裔在南昌周邊分布的歷史遷徙和現狀,並在此基礎上,對歷代豫章王氏宗譜資料進行了蒐集和整理,以文化傳承為重點,編纂了《豫章王氏宗譜》。隨著豫章王景肅文史研究的進一步深入,必將為傳承歷史民族文化,開創一代文明新風,促進地方經濟繁榮,構建和諧社會產生積極而深遠的意義。
研究會章程
豫章王景肅文史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豫章王景肅文史研究會。英文名:Yuzhang Wangjingsu Wenshi Yanjiuhui,英文縮寫:YUZHANGWANG 。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社團以省市文史學術工作者和王景肅後裔為會員主體,以南昌市為主要活動範圍,為非營利性民間學術性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本社團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傳承祖國優秀文化為己任,以唐·豫章伯王景肅及其後裔王季友、王仲舒等歷史文化名人為研究對象,深入發掘整理名人文史資料,宏揚名人人文精神;並通過名人效應,促進地方經濟。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昌市文化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昌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灣里區幸福路吳溪王家村禮堂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收集王景肅等文史資料,進行相關文物古蹟的普查;
(二) 開展文史研究,進行相關課題研究並舉辦論壇;
(三) 彙編王景肅文史資料,出版發行相關文史書籍;
(四) 為王景肅後裔來南昌尋根、考察和投資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學術工作者;
(四)自願為本社團開展活動提供贊助或便利的企業、團體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
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4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