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牙海岸共和國憲法

象牙海岸共和國憲法,是指1960年11月3日頒布。後經1963年1月、1975年5月、1980年8月和1985年10月四次修改,成為現行憲法。修改部分主要涉及選舉方式的改變和副總統一職的設定和取消。憲法規定,象牙海岸共和國是獨立、主權國家。主權屬於人民,人民通過自己的代表和公民投票來行使主權。公民不分出身、民族、性別和宗教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象牙海岸籍的成年男女公民均享有選舉權。實行普選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各政治黨派均可自由參加選舉活動。象牙海岸實行總統制、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國民議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每屆任期5年。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武裝部隊統帥,通過部長會議行使行政權。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總統缺位時,由議長暫行總統職權。各級法院行使司法權。最高司法機關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包括:憲法法庭、刑事法庭、行政法庭和審計法庭。

另外,每屆議會還依據共和國法令確定的人數和規則選舉產生最高特別法庭專門審理犯有叛國罪的共和國總統和犯有嚴重瀆職罪的政府閣員。憲法最後規定,憲法修改草案必須由共和國總統或3/4以上的議員一致提出,或交公民投票表決:、或經4/5以上議員通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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