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
2、執行全鄉的社會和經濟發展計畫、預算,管理本鄉內的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財政、民政、治安、人民調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移民開發、計畫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4、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5、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尊重民族宗教信仰;
6、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7、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一)象明彝族鄉人民政府行政編制28名。設鄉黨委書記1名(正科級),黨委副書記、鄉長1名(正科級),鄉人大主席1名(正科級),黨委副書記、宣傳委員1名(副科級),黨委副書記(專抓政法工作)、武裝部長1名(副科級),紀委書記、監察室主任1名(副科級),副鄉長3名(副科級),組織委員1名(副科級),鄉人大副主席1名(副科級)。一級主任科員1名,一級科員10名,試用期公務員3名,工勤編制1名。
(二)象明彝族鄉核定事業編制 47 名。其中: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核定事業編制 15 名,設主任 1 名(由副鄉長兼任),副主任 3 名(其中 1 名為常務副主任)。
文化廣播電視服務中心核定事業編制 4 名,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
村鎮規劃建設服務中心核定事業編制 4 名,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
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核定事業編制 6 名,設主任 1 名,副主任1 名。
財政所核定事業編制 7 名,設所長 1 名,副所長 1 名。
交通和安全生產服務中心核定事業編制 5 名,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
林業服務中心核定事業編制 6 名,設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
領導分工
勐臘縣象明彝族鄉人民政府鄉長:陶新華
內設機構
象明彝族鄉設定 5 個綜合辦公室:
(一)黨政辦公室。承擔鄉黨委、人大、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和要求,做好上傳下達和總體協調工作。負責黨建、紀檢監察、重要檔案起草、會務、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宣傳、文秘、信訪、統戰、民族宗教、老乾、財務、電子政務、檔案、保密、督查督辦、各類考核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人大、政協、人民武裝及工會、共青團、婦聯和“為民服務中心”的日常工作。指導、協調村級文書工作。負責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和反腐敗工作。負責檢查鄉黨委、政府各部門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依照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及縣紀委授權,依法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縣監委授權,履行監督、調查、處置相關職責。負責協調處理來信、來訪。
(二)經濟發展辦公室。擬訂行政區域內的經濟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行政區域內經濟發展項目論證、儲備及上報等各項工作。承擔行政區域內的招商引資工作,提供各種經濟和產業信息,積極探索經濟發展新路子,培育新興支柱產業,為本行政區域內的產業結構調整提供支持。負責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的儲備和申報。承擔自然資源管理工作,包括組織編制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按規定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審核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和農村村民住宅用地並報批等。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各種經濟組織的關係,扶持和引導鄉企業、個體私營企業等各種鄉、村經濟組織的發展。監督鄉企業、個體、私營企業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協同有關部門維護其合法權益。協同有關部門取締違法經營活動,打擊經濟犯罪。認真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標準、統計調查制度,依法依規完成上級政府統計機構布置的各項統計調查任務。蒐集、報送統計資料,積極參與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工作,負責轄區內普查的組織實施,全面配合國家統計局各級調查隊完成轄區內各項統計調查任務,配合開展統計執法。綜合管理全鄉安全生產工作,做好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林權管理、水利建設管理、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旅遊、交通運輸、農民負擔監督、市場監管等職責。負責全面推行河(湖)長制。
(三)社會事務辦公室。擬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事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和食品安全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督促科技、教育、體育、文化、廣播電視、衛生事業的發展。負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服務工作。負責減災救災、救濟、貧困救助工作,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責轄區內的婚姻諮詢、登記工作。負責擁軍優屬工作。負責落實健康勐臘戰略,全面推進大衛生大健康工作,做好計畫生育和流動人口管理工作。負責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承擔行政區域內其它無具體部門承擔的社會事務工作。
(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貫徹落實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畫、階段性工作方案及措施並組織實施。掌握轄區內的社會形勢和工作動態,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解決轄區內突出的矛盾問題,遇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反饋。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檢查、督促基層黨支部、村委會和企事業單位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對存在問題的單位提出整改意見。協助有關部門指導治保會、調解會和各種形式的群防群治隊伍的工作。組織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創建、達標活動。負責轄區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負責掃黑除惡、維護穩定、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信訪以及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的預防處置等工作。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和幫教工作。
(五)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貫徹落實中央、省、州、縣關扶貧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本鄉扶貧開發中長期目標和年度計畫,提出全鄉扶貧開發目標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和省定扶貧標準,確定扶貧範圍,明確扶貧對象,落實扶貧政策,做好扶貧監測、統計、宣傳、信息等工作。負責本鄉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工作。組織開展掛鈎幫扶工作。執行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加強扶貧資金監管。
所屬事業單位
象明彝族鄉設定 7 個事業單位,均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一)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站)。 負責宣傳貫徹農業農村農民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積極為本鄉的農業、農村和農民服務,做好各項技術服務工作,推進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化進程。協助鄉人民政府擬訂農業綜合技術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發展規劃,貫徹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大力開展新技術示範、推廣和套用,積極引進新的農業技術項目,逐步提高科技的普及率和科技對農業的貢獻率。負責收集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的典型經驗,做好各種業務統計工作。加強對農村幹部和農業技術骨幹的培訓工作。承辦農作物和農業災害的監測、預防和處置等服務性工作。做好推廣新技術、傳授新的使用方法等服務性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技術的推廣和各項監管措施的督促落實,配合做好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的日常巡查。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配合做好農業質量體系認證管理以及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監測和強制性檢驗,從源頭上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農業資源、農業生態環境和農業投入品使用監測。協助鄉人民政府擬訂畜牧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畜禽良種繁育體系建設和動物防疫體系建設,畜牧科技新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做好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及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等服務性工作。承擔本轄區內獸醫衛生服務工作。承辦水產技術推廣、業務指導、技術培訓及水產病蟲害防治等服務性工作。調解水利水土資源糾紛,協助有關部門對破壞水土資源設施案件進行查處,依法從嚴從快制止破壞水土資源的違法行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土資源。承擔水利水土保持工作,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管好、用好水利設施,確保全全、足量蓄水。做好水費計征工作。組織民眾進行小型水利、人畜飲水工程的建設和管理,積極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合理調度水資源,抓好水利設施的安全監護維修和防汛搶險工作,及時處理隱患工程,確保水利設施安全度汛,不斷提高有效灌溉率,服務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承擔河(湖)長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落實河(湖)長確定的事項。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和鄉黨委、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文化廣播電視服務中心。負責宣傳貫徹科技、文化、 體育、廣播電視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運用各種文藝手段,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團隊精神教育,開展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職業道德教育,教育廣大民眾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新型公民。利用各種文藝形式和文化陣地,宣傳和普及經濟、科技、文化知識,開展移風易俗的宣傳教育。指導村委會建立健全文化室,組織、輔導村文化室及民眾開展業餘文化藝術活動,積極培養文藝骨幹,豐富民眾文體生活。負責蒐集整理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發展具有時代精神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文化藝術,組織民族傳統節日和重大節日的文化娛樂活動。配合做好文物管理工作。負責協助文化主管部門做好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防止和杜絕“黃、賭、毒”等不健康的音像傳播,淨化文化市場。加強文化陣地建設,努力營造健康的文化氛圍,用新的思想和先進文化占領農村思想文化陣地,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承擔廣播播放的服務工作,做好播放人員培訓,加強廣播電視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提高服務質量。負責轄區內通訊員培訓、推進新聞稿件撰寫、報送工作。負責統籌全鄉體育發展,指導運動隊伍建設,協調組織體育競賽,推行全民健身計畫。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和鄉黨委、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村鎮規劃建設服務中心(生態環境所)。負責宣傳貫徹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助鄉人民政府擬訂村鎮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做好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的處理工作。協助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管理和施工管理。負責村鎮建設民族特色的規劃、推廣、管理和實施。協助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地產管理。負責村鎮容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管理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與管理。配合做好建築市場、建築隊伍和個體工匠的管理。負責村鎮建設技術諮詢、服務工作。負責建設統計、建設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各類生態創建工作。負責轄區內自然生態環境保護、企業和農村污染防治、城鄉環境污染綜合整治、環境統計與環境信息報送、調處環境投訴和環境糾紛,配合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本轄區內的重點污染進行日常監管,報告轄區內環境違法案件並配合調查處理等工作。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和鄉黨委、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社會保障服務中心(退役軍人服務站)。負責宣傳貫徹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開展新增勞動力就業培訓、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的求職登記、就業援助、諮詢服務等工作。負責組織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做好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諮詢、登記、管理服務工作,督促和指導轄區內各類企業、個體勞動者、居民按有關政策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組織好勞動保障日常巡查和年審工作,督促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協助上級業務部門開展勞動保障執法監察。負責對本級受理及仲裁委員會委託的勞動爭議案件進行調解,督促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定,建立和完善調解工作制度。負責轄區內城鄉居民參保人員參保登記、參保信息錄入。負責轄區內參保人員醫療費用報銷單據和特慢病申報材料的收集。做好醫療保障政策宣傳,為轄區內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的查詢服務。配合做好轄區內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監督管理。負責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金融社保卡所需材料的收集工作。負責本鄉醫療救助工作。協調落實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優撫幫扶、權益保障、數據信息採集等有關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退役軍人適應性培訓和職業教育、技能培訓。協助做好本級轄區內單位退役軍人組織關係、行政關係、供給關係轉接和檔案移交,退役軍人黨員摸排登記等工作。協助做好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來訪接待、來信辦理、網上信訪、電話信訪和走訪慰問工作,開展心理疏導、法律服務等工作。搭建政策諮詢、溝通聯繫、學習交流等活動場所,多渠道籌措資金,針對性、常態化開展精準幫扶援助、化解矛盾和思想穩定工作。全面摸清、動態掌握、及時報告有關政策落實、工作開展,以及轄區內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思想狀況、家庭生活情況。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和鄉黨委、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財政所(金融服務中心)。負責宣傳貫徹財經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承擔金融服務工作,協助村委會採集農戶信用信息,推廣非現金支付工具,協助農民辦理金融業務。負責組織和管理全鄉財政收入和支出,編制執行年度財政預算,監管單位預算執行,編制財政決算。負責財務核算和財政資金的監管。負責村級財務管理,承擔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負責財政票據的申購、領發、繳銷及資金解繳管理。負責惠農補助資金的監管、各項農工補貼的核定兌付。負責社會保障金、國有資產、債權債務管理。配合鄉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積極向上級部門申報項目,爭取項目資金,改善本鄉民生和基礎設施建設。承擔農村經濟社會統計、源頭數據採集等職責,配合開展統計執法。指導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改革和管理。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做好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農村土地承包權益糾紛調解和仲裁。指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和集體資產管理、農村財務會計管理及審計監督。指導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產業化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與發展。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開展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情況基礎性統計調查和監測工作。依法規範農村資源要素管理。建立承包地等集體資源資產流轉交易平台,開展審核備案、契約鑑證等工作。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和鄉黨委、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交通和安全生產服務中心。負責宣傳貫徹交通、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和公路養護,保證公路暢通。負責公路運輸服務,維護鄉村客貨運輸秩序和道路(水上)交通安全。協助做好鄉村道路的路政管理,維護路產、路權。負責搶險保通工程的現場管理和技術性指導。配合縣級應急部門開展本鄉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及時報告、統計轄區內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和災害情況,配合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做好安全生產和災害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移民安置等服務性工作。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和鄉黨委、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林業服務中心。負責宣傳貫徹森林、草原、濕地、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助鄉人民政府擬訂林草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組織和指導農村集體、個人開展林草生產經營活動。配合林草業務主管部門開展資源調查、監測、林草災害統計和森林資源檔案管理等工作,掌握轄區內森林資源消長和野生動植物物種變化情況。負責建立健全鄉級林草資源監測與管理信息系統。配合做好林草造林項目監督管理。協助林草業務主管部門管理林木採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採伐的伐區調查設計,並參與督促伐區作業和伐區驗收工作。配合林草業務主管部門和鄉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滅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控工作。依法保護、管理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森林、草原、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查處破壞林草資源案件。建立健全鄉村護林網路,負責鄉村護林隊伍的管理。推廣林草科學技術,開展林草技術培訓,配合林草業務主管部門提供林業和草原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諮詢和服務工作。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和鄉黨委、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其他事項
(一)人大、紀委、人民武裝部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按有關規定或章程設定。不設政協機構,由專人負責具體工作。
(二)勐臘縣監察委員會向象明彝族鄉派出監察室,名稱為“勐臘縣監察委員會派出象明彝族鄉監察室”,與象明彝族鄉紀委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塊牌子。
(三)上級部門派出(駐)或垂直管理的機構,要接受鄉黨委、政府的統一指導和協調,領導幹部的任免(軍隊除外)要事先徵求鄉黨委、政府的意見,黨群關係實行屬地管理。
(四)按服務平台的架構統一設定“為民服務中心”,將面向企業和民眾,依申請辦理的審批事項,以及信訪、政策宣傳等事項集中到“為民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從相關辦公室和事業中心抽調。實行“一站式”服務和“視窗式”辦公,推行辦事代理制,方便民眾辦事。
(五)機關不配備領導助理,實行人員分工責任制,根據職責確定崗位和人員,可以設定工會主席、團委書記、婦聯主席、
紀委副書記(監察室副主任)、紀檢幹事(監察員)、組織人事幹事、宣傳統戰民宗幹事、武裝幹事、扶貧幹事、安全生產幹事、計生幹事、民政殘聯幹事、科教文衛幹事、檔案收發保密員、文秘等崗位,根據工作需要實行交叉任職或專兼職。
(六)機關不核定後勤服務保障人員編制,原在職在編的後勤服務人員通過自然減員等方式逐步消化。今後,後勤服務保障
工作實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機制。
(七)事業單位綜合設定後,不保留其他事業單位的牌子、 印章和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