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順縣電聲行業商會

豐順縣電聲行業商會成立於 2009年 6月 10 日 。商會成立時得到縣委、縣政府的大力支持,縣委、縣政府的主要領導都出席了掛牌儀式,商會聘請了縣委書記、縣長等十六位黨政領導為商會顧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豐順縣電聲行業商會
  • 成立於: 2009年 6月 10 日
  • 地點:豐順縣
  • 商會顧問:縣委書記、縣長等十六位黨政領導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豐順縣電聲行業商會成立於 2009年 6月 10 日 。商會成立時得到縣委、縣政府的大力支持,縣委、縣政府的主要領導都出席了掛牌儀式,商會聘請了縣委書記、縣長等十六位黨政領導為商會顧問。商會成立後,得到縣委、縣政府領導的高度重視和各級各部門的大力支持商會能夠按照商會章程,積極開展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有力地促進了豐順縣電聲行業的發展。
商會的任務是“一個中心”、“兩個目標”、“四項工作”。
“一個中心”就是以會員為中心,竭誠為會員服務。
“兩個目標”:一是把商會建成電聲行業之家;二是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會員企業做強做大。
“四項工作”:一是發揮商會的團隊優勢,提升商會形象,加強與市場的溝通、聯繫,共同營造公平、有序、和諧共贏的電聲市場秩序,打造豐順電聲品牌;二是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誠信守法、規範經營的優勢;三是開展信息資源服務,為會員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拓展市場空間,增強市場的競爭能力提供諮詢培訓服務;四是與會員共同探討研究電聲行業發展的趨勢,研究分析發展對策和規避經營風險。

商會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豐順縣電聲行業商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豐順縣從事電聲行業的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自願發起的民間社團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高舉鄧小平理論旗幟,努力實踐科學發展觀,自覺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科學發展指導電聲產業。以打造豐順電聲品牌為指導思想,團結全縣電聲行業同仁和熱心於電聲產業的專家、學者,努力繁榮和規範電聲行業,促進我縣電聲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按照《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和《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同業商會通則》為根本準則,自覺服從縣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管理,依照本章程開展活動。豐順縣工商聯(總商會)是本會的業務指導單位,自覺接受豐順縣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是:豐順縣新世紀莊園路A1
第一章 職能與服務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發揮政府有關部門管理電聲行業的助手作用,成為政府和成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協助政府部門做好業內從業人員的技能培訓及其管理工作。
(二) 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加強對成員團結、幫助、引導、教育,促進電聲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三) 引導會員自覺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意見和建議,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
(四) 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電聲行業交流會,促進商務洽談,幫助開拓國內外市場;推進會員與港澳台及世界各國電聲業界的交流與合作。
(五) 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各種關係,調解經濟糾紛,增強會員間的團結協作。幫助會員及企業出謀劃策,提供商機,為會員在開拓市場、租賃場地等方面提供必要的關心與幫助。幫助會員克服困難,解決突發問題。
(六) 組織電聲技術攻關和技術交流、技術培訓活動,促進新工藝的研究和新技術的推廣套用,加強會員企業之間的互相學習和交流,提高會員企業的業務水平。
(七) 組織會員開展聯誼活動,交流經驗,相互學習,暢談心得,溝通感情,相互支持,共同發展,不斷提高商會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八) 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扶貧濟困和各項公益活動,宣傳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先進事跡,評比、表彰優秀會員和優秀論文,並向社會推薦表彰先進,獎勵積極參與商會活動,支持贊助商會工作的會員。
(九) 完成縣工商聯(總商會)交辦的工作。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理事制,在本縣從事電聲產業的企業經書面申請,考察合格,本會會長會議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理事。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自願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能主動熱心為本會奉獻。
第九條 理事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 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上交本屆會費;
(四) 由秘書處發放理事單位牌證。
第十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 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可要求本會組織有關人員對本企業進行經營管理和業務技能方面的指導。
第十一條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和利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辦理本會委託事項;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理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理事證明。理事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凡依法破產、關閉、註銷的理事企業,即自動失去理事資格。
第七條 本會實行理事制,在本縣從事電聲產業的企業經書面申請,考察合格,本會會長會議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理事。
第十三條 理事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本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大會。理事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大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縣工商聯(總商會)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大會負責。常務理事會 名,其中會長 1名,常務副會長2名,副會長10 名。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理事大會;
(四)向理事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聘用秘書長、副秘書長等商會日常工作人員;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會長會議。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名,領導日常工作,會長主持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負責日常工作。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成立會長會議領導小組,在會長會議休會期間負責商會事務。
第二十二條 會長會議須有2/3以上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副會長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長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縣工商聯(總商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大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縣工商聯(總商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二)檢查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修改程式和終止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理事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縣工商聯(總商會)審查同意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縣工商聯(總商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縣工商聯(總商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縣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縣工商聯(總商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全體理事大會表決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理事大會通過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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