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順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豐順聯社”)地處,在上級主管部門的正確領導下,在人行、銀監和地方黨政以及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在廣大農村信用社幹部職工的共同努力下,以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為已任,在改革中不斷發展壯大,各項業務保持又好又快的發展態勢。2008年12月順利兌付央專項票據行1.74795億元,2009年3月初實現聯社統一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豐順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 簡稱:豐順聯社
- 地址:豐順縣城
- 專項票據:1.7479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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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社機構
豐順聯社下設有辦公室、人力資源部等10個部室,轄屬網點35個,現有在職員工386人,是豐順縣內機構網點最多、服務範圍最廣、資金實力雄厚的金融組織。
服務社會
目前,豐順聯社各項業務穩步、健康、協調發展,截至2010年3月底,全縣各項存款餘額達到198768萬元,占市場分額30%,居全縣各金融機構之首;各項貸款餘額125271萬元,比年初增加3504萬元,占市場份額47.9%,有力地推動了縣域經濟的發展,是名符其實的農村金融主力軍。
“手握手的承諾,心貼心的服務”是農村信用社永恆的服務宗旨。豐順聯社全體員工將進一步解放思想、振奮精神,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以高效的金融服務,開創信合工作新局面!
改革試點
第一條 為支持農村信用社改革,規範向改革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信用社)定向發行專項中央銀行票據操作,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專項中央銀行票據(以下簡稱專項票據)期限2年,年利率1.89%,按年付息。該票據不能流通、轉讓和質押。
第四條 專項票據的發行對象為信用社縣(市)聯社(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人民銀行根據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信用社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實施進度和改革效果,分批安排發行、兌付專項票據。
第五條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依據《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發行章程》(見附2),為專項票據持有人開立託管賬戶,辦理專項票據的登記託管和代理兌付業務。
第六條 專項票據發行額按照信用社2O02年末實際資不抵債數額的50%核定。實際資不抵債數額分縣(市)以信用社法人為單位計算,按省(自治區、直轄市)匯總核定。實際資不抵債數額=實際資產損失-所有者權益-呆賬準備金。實際資產損失按照“呆賬貸款+呆滯貸款的40%+逾期貸款的10%+投資資產的10%+抵債資產的50%”計算,所有者權益按照“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潤”計算。以上公式涉及各項目數額,均以20O2年末金融監管統計數據為基準。
第七條 信用社縣(市)聯社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列報實際資不抵債數額,經人民銀行縣(市)支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縣(市)級派出機構初審同意後,分別報送人民銀行分行或省會城市中心支行、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銀監會省級局)、信用社省級聯社或其他省級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級聯社)。
第八條 省級聯社應匯總、審核轄區內有關縣(市)信用社的實際資不抵債數額,據此提出全轄區信用社認購專項票據的總額度和分縣〔市)數額的意見,一併報人民銀行分行或省會城市中心支行。人民銀行分行或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會同銀監會省級局進行審查,並就全轄安排發行專項票據的總額度和分縣(市)數額提出建議,在商請省級政府同意後,報送人民銀行和銀監會。
第九條 專項票據的發行條件。專項票據的發行與試點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轄區內信用社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實施進程掛鈎,該方案包括以縣(市)為單位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增資擴股、提高資本充足率和降低不良貸款比例的詳細計畫。該方案經銀監會會同人民銀行審核,報國務院批准後,人民銀行即向該省市人民銀行政府出具專項票據發行承諾書(樣本見附3)。
以縣(市)為單位考核,考慮以專項票據置換不良貸款和彌補歷年掛賬虧損因素後,實行鄉鎮信用社和縣(市)聯社兩級法人體制的信用社資本充足率應達到零;實行統一法人體制的信用社資本充足率應達到20%,農村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8%。
第十條 專項票據發行的考核程式。
(一)專項票據的發行申請。信用社縣(市)聯社、農村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經測算,認為本縣(市)資本充足率已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可提出按照已核定額度對其發行專項票據的申請,並向人民銀行縣(市)支行提交下列書面檔案:
1.專項票據發行申請書,其中應包括本縣(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增資擴股、提高資本充足率和降低不良貸款比例的實施進度;
2.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票據發行考核表;
3.20O2年12月末和報告期期末的資產負債表、財務損益表;
(二)專項票據的發行審查。
人民銀行縣(市)支行應會同銀監會縣(市)級派出機構,依據本辦法對專項票據發行申請進行審查。對經審查符合專項票據發行條件的,應正式行文,並將專項票據發行申請及其附屬檔案一併報送分行或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對暫不符合專項票據發行條件的,應將審查意見及時反饋申請人。
(三)專項票據的發行審核。人民銀行分行或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應會同銀監會省級局,依據本辦法對專項票據發行申請進行審核。經審核,對符合專項票據發行條件的,應正式行文,並匯總填制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票據考核表,一併分批報送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對暫不符合專項票據發行條件的,應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申請人。
(四)專項票據的發行考核。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對經審查、審核通過的專項票據發行申請,按縣(市)組織考核。對經考核合格的縣(市),人民銀行即按規定程式和已核定額度發行專項票據。
第十一條專項票據發行時,人民銀行分、支行應依據本辦法,與信用社縣(市)聯社、農村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簽訂《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協定書》(樣本見附1),其中應就票據的發行、兌付,以及人民銀行委託信用社處置不良貸款等事項做出明確規定、實行兩級法人體制的信用社縣(市)聯社,應及時按核定數額將專項票據分解到各選人信用社,並在其資產負債表上反映。
第十二條 專項票據的兌付條件:
(一)專項票據到期時,以縣(市)為單位考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銀行給予兌付:實行信用社和縣(市)聯社兩級法人體制的信用社資本充足率達到2%,實際統一法人體制的信用社資本充足率達到4%,農村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資本充足率達到8%;按“一逾兩呆”口徑考核,不良貸款比例較 20O2年12末的降幅不低於5O%。
(二)專項票據到期時,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貸款比例未達到前項規定的,人民銀行給予推遲兌付期2年,該期限內不計付利息。
(三)推遲兌付期期滿時,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貸款比例仍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的,人民銀行以其不良貸款和歷年掛賬虧損置換回專項票據。
(四)專項票據到期前,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貸款比例達到本條第(一)規定的,人民銀行可選擇提前贖回專項票據。
第十三條 專項票據兌付的考核程式。
信用社縣(市)聯社、農村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經測算,認為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提出由人民銀行到期兌付或提前贖回其持有專項票據的申請,並向人民銀行縣(市)支行提交到期兌付或提前贖回專項票據申請書,專項票據兌付考核表、報告期期末的資產負債表和財務損益表等書面材料。
專項票據兌付或提前贖回的申請、審查、審核和考核程式,比照本辦法第十條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地址地圖
聯社地址:豐順縣金盤開發區中興四路
豐順縣信用合作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