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豐順縣委、豐順縣人民政府關於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豐發[2010]10號),設立豐順縣水務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豐順縣水務局
- 所屬地區:豐順縣
- 管理範圍:水務
- 屬性:政府機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領導分工,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縣水利局的職責、縣供水局的行政管理職責、縣發電管理局的小水電行政管理職責以及八鄉山水庫移民管理職責、縣環保和建設局的污水處理行政管理職責等整合劃入縣水務局,實行涉水事務統一管理。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四)在做好全縣防汛防旱防風工作的基礎上,增加防低溫雨雪冰凍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水行政和防洪、排灌、取水、供水、用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等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有關地方性涉水規定、規章、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監督和組織實施。
(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縣水利、農村水電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全縣主要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負責監督和組織實施。
(三)實施全縣水資源[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含地熱水、礦泉水)] 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縣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組織實施防洪及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制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並依法負責水資源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並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全縣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的管理保護工作;配合水文部門做好江河水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監測,發布水資源信息和全縣水資源公報;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貫徹執行節約用水政策和有關標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組織和指導全縣水行政執法及水政監察,依法依規查處涉水(含供排水、污水處理等)違法案件和違規行為,依法協調、處理涉水事件和糾紛。
(七)負責水務系統的科技工作,開展水務對外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水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指導、協調職業技能培訓及鑑定;擬訂水務產業和城鄉供排水、小水電多種經營及水價等經濟調節政策實施細則,按規定對涉水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行業監督。
(八)審查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編制供排水、污水處理等基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技施設計;組織、指導全縣水利、農村水電和供排水、污水處理等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並指導、監督、協調工程的監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水利、農村水電、供排水、污水處理等工程招標投標有關工作;組織擬訂水務行業有關工程建設的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
(九)組織、指導全縣範圍內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河口和灘涂的綜合治理與開發,並按有關規定依法徵收河道、河堤、灘涂占用費、農業灌溉水費、堤圍防護費、河道采砂費、水資源費使用進行監督及管理;指導涉水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十)負責全縣農村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全縣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全縣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縣農村村鎮供水、人畜飲水工作。
(十一)負責防治水土流失,組織全縣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負責監督和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審批、監督實施及負責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依法徵收水土保持補償費;負責縣水土保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依法負責水務系統安全生產的指導、監督。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和其他水利水電及供排水、污水處理等工程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十三)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的管理工作。
(十四)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工作,對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組織編制縣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城市供排水、污水處理工作。研究擬訂城市供排水、污水處理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豐順縣城區供排水、污水處理的指導、監督管理以及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管理涉水直屬事業單位和企業行業管理。
(十七)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豐順縣水務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助局領導做好機關日常工作,對各股(室)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負責局機關的財產、房地產等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會議組織和服務,負責政務信息、政務公開、行政審批的協調和管理以及文電處理、綜合檔案管理、對外宣傳報導、保衛、保密、機要、信訪、接待等行政事務性工作和後勤服務工作;組織協調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督辦、查辦和催辦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水務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普法工作的組織和協調;負責局機關和指導水務系統企事業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群工作;負責水務系統數位化、信息化建設的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負責局機關的電子政務建設和管理、行政審批電子監察、水務網站(頁)的建設與管理、電子公文的承辦和網上辦公的管理工作。
(二)計畫財務股。
負責年度計畫的編制上報、下達工作;負責水利、農村水電、供排水、污水處理等工程項目的計畫申報和資金審核以及建設投資、效益的綜合統計工作;監督水資源費、水土保持補償費、水費、堤圍防護費、河道采砂費、污水處理費、河道灘涂占用費等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協調對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承辦組織實施省、市水務部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財務工作;指導涉水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和財務督查、檢查工作;負責涉水直屬企事業單位財務效益和資產的審計監督,指導和負責水務系統的內審工作;協調規劃和計畫及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水利、農村水電、供排水、污水處理等方面的財務政策和價格、稅收、信貸等經濟調節措施。
(三)水資源管理股。
組織擬訂水利中長期規劃、河流(流域)綜合開發利用規劃和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水資源統一管理(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保護和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並依法監督水資源費、河道采砂費、污水處理費、河道灘涂占用費的徵收和使用;承辦水法制工作;指導水政監察大隊的執法和各項規費徵收工作;擬訂水的中、長期供求規劃及其水量分配方案,組織擬訂水功能區劃分並監督實施;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與水文部門配合,監督、管理江河、水庫水量、水質;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水資源的調查評價,指導城市與農村供水水源規劃、污水處理回用開發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負責水利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預審工作;指導監督庫區旅遊工作。
(四)建設與管理股。
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技術性檔案的審查、審批和上報工作;協調、指導、監督水利工程項目的基本建設工作;組織對水利基建工程的竣工驗收;組織開展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負責河道、山塘、水庫、堤圍等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保護和監督管理、保護江河河口及灘涂的治理與開發;負責水費、河道、堤圍、灘涂占用費的徵收和使用的監督管理;承辦河道采砂的規劃、管理及監督,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的審查,負責縣、鎮管河道采砂權的規劃和審批、指導河道采砂管理費的徵收;指導水利基層的組織建設和管理;監督指導本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涉水行業安全生產。
(五)水土保持股(縣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擬訂全縣的水土保持規劃、年度治理計畫;組織實施水土流失區的綜合治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等工作;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預防監督、監測、預報並公告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審查、審批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並負責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徵收;指導水土保持服務體系及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組織推廣水土保持科研成果。
(六)農村水利股。
負責灌區、農村飲水、農田水利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技術性檔案的審查、審批和上報工作;負責指導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負責灌區改造、農田灌溉排水、節水灌溉、雨洪資源利用等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歸口管理農業綜合開發水利骨幹工程及節水改造等水利項目;指導村鎮供水、農村飲水安全、人畜飲水建設和農村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擬訂農村飲水工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水利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村水利技術推廣工作;監督指導本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七)農電股。
組織擬訂農村水電、機電排灌工程發展規劃並實施;負責農村水電工程、機電排灌工程建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技術性檔案的審查、審批和上報工作;負責水電行業的管理與監督、協調有關部門對發、供、用電許可制度的執行和監督;對輸變電工程、農村水電和機電排灌工程建設實施監督和管理;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農村電氣化縣建設、農村水電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指導農村水電工程質量的管理監督;監督指導本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對農村水電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農村水電的綜合統計工作。
(八)供排水管理股。
組織編制城市供排水、污水處理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供排水、污水處理工程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技術性檔案的審查、審批和上報工作;協調、指導和監督供排水、污水處理項目基本建設,並負責指導和監督項目工程建設的招投標、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建設質量,組織對工程竣工的驗收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城市供、用水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協調、管理豐順縣城區供排水、污水處理工作及有關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監督指導本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九)人事監察股。
負責局機關和組織指導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人事、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專業技術職務的考核、確定、晉升、評審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協助局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務、宣傳教育、工會、共青團、婦女、計畫生育、人事檔案、監察、紀檢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的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水務系統的職工培訓及職業技能鑑定培訓等;擬訂水務系統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科技項目的申報、立項、研究、管理、結題驗收、成果驗收、智慧財產權、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等工作;負責科技情報的整編上報和傳遞;負責水務系統信息的收集、綜合、管理交流和利用,組織水務系統對外技術交流和合作;負責水利學會的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
縣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2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股級領導職數9名、副股級領導職數8名。
黨組織機構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設定。
後勤服務人員數2名。
領導分工
劉雪峰 局長、黨委副書記:
負責水務系統全面工作,主管計畫財務股、水利水電勘察設計室
徐 義 局黨委書記、供水服務中心主任:
負責水務系統黨務,主管人事監察股及縣供水服務中心全面工作
吳小鏵 副局長、黨委委員:
分管三防辦公室、農電股、農村水利與水土保持股工作
林慶豐 副局長、黨委委員:
分管建設管理與供排水管理股、水資源管理股、水政監察大隊工作
羅澤寧 紀委書記、黨委委員:
分管辦公室、輕舟大隊工作
丘世務 移民辦主任、黨委委員:
分管移民辦工作
其他事項
(一)縣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為正股級事業單位,掛靠局機關水土保持股。核定事業編制1名,配備主任1名。
(二)與交通運輸部門的職責分工。發生在河道與航道重疊範圍內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水務部門依法處理,涉及主航道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水務部門會同交通運輸部門處理;交通運輸部門興建交通設施涉及水務方面的事項,應事先徵求水務部門的意見。水務部門興建水務設施涉及航道運輸方面的事項,應事先徵求交通運輸部門的意見。
(三)與國土資源等部門的職責分工。河口的灘涂在圍墾前由水務部門管理,圍墾後成為陸地時由國土資源部門管理。主要江河河口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的活動和建設,由水務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報縣政府確定;在河道範圍內申請開採砂、石、砂金等礦產資源,按《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水務部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國土資源部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海事部門(市級)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水務部門牽頭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海事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由水務部門辦理取水許可證,確定開採量。國土資源部門憑取水許可證,辦理相應的採礦許可證。
(四)與環境保護部門的職責分工。水務部門負責水資源保護,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水務部門按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劃,監測江河、湖庫的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並將有關數據和情況通報環境保護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亦應按職責分工,定期向水務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協商和配合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五)與縣城市綜合管理局、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等的職責分工。豐順縣城區的建設規劃,新增的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管網的規劃、建設、管理等工作,由縣水務局牽頭會同縣城市綜合管理局、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縣環境保護局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編制好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互通情況,協調、配合和組織實施。
(六)與電力部門的的職責分工。原由水利部門管理的水電站和農村水電的建設管理職能,仍由水務部門管理。今後農村水電站建設管理,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由業主負責建設管理。建成後實行廠網分開,電網實行統一調度和管理;水電站水庫的運用,原則上按設計檔案執行。以發電為主的水庫,汛期起調水位以上防洪庫容及供水調度運用,由“三防”指揮部統一調度;汛期起調水位的變更和確定,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商“三防”指揮部確定;汛期起調水位以下的興利庫容運用中有關灌溉供水等水資源綜合利用,由水務部門提出方案商電力主管部門確定;農村電氣化按現行分工管理。
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