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華山中學書法協會

豐縣華山中學書法協會

豐縣華山中學書法協會,全稱為江蘇省豐縣華山中學學生書法協會,為豐縣中國小文學藝術體育聯合會會員單位,豐縣華山中學一級學生團體。其前身為豐縣華山美術協會書法專業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豐縣華山中學書法協會
  • 所屬地區:豐縣華
  • 類型:山中學書法
  • 屬性:協會
協會簡介,歷屆理事會成員,協會章程,協會聯繫方式,

協會簡介

是豐縣華山中學美術班書法教學工作室的外圍組織。是團結和組織全校有志於書法方面學習、研究和創作的廣大同學,遵循素質教育的方針,開展美術方面的活動,研究關於書法的學習方法,為促進華山中學素質教育的發展、繁榮校園文化、實現教育特色作出貢獻而成立的書法類學生團體。顧問有:陳崇飛、夏後軍、劉存良、黃海豐、蔣玲、王竹林、劉春鳳。現任主席:曹傳旭,副主席:陳超、汪子薈、朱世豪、張軒、季明飛、滿建凱。秘書長:陳超。

歷屆理事會成員

1、首屆理事會成員:
主席、理事長:寧本利 秘書長:徐娜
2、第二屆理事會成員:
主席、理事長:楊斌斌 秘書長:劉福建
常務理事:吳文奇、蔣玲、耿蒙蒙、侯蒙、李淑傑、毛立雙
3、第三屆理事會成員:
主席、理事長:蔣玲 秘書長:曹傳旭
副主席:王竹林、劉春鳳 常務理事:朱士豪、滿建凱、汪子薈、陳超
4、第四屆理事會成員:
主席、理事長:曹傳旭 名譽主席:王竹林、劉春鳳
副主席:朱士豪、陳超、汪子薈 常務理事:張軒、季明飛、滿建凱

協會章程

江蘇省豐縣華山中學學生書法協會
章 程
(2010年3月20日修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校藝體工作領導小組審批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蘇省豐縣華山中學學生書法協會,簡稱華山中學書協。
第二條 本會是由華山中學在校學生中的書法愛好者組成的藝術類學生社團。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堅持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紀律、規定,遵守社會道德,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團結和組織全校有志於書法方面學習、研究和創作的廣大同學,遵循素質教育的方針,開展美術方面的活動,研究關於書法的學習方法,為促進華山中學素質教育的發展、繁榮校園文化、實現教育特色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在華山中學學生文學藝術體育科技聯合會領導下,接受豐縣華山中學藝術教研組美術組的業務指導和華山中學藝術體育工作領導小組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在美術班書法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會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美術方面的知識技能;
(二) 開展書法教學活動,負責書法類興趣小組和書法類課外活動;
(三) 普及書法知識,介紹書法發展動向、優秀作品;
(四) 為書法專業教學組織決策提供信息反饋和諮詢意見;
(五) 組織書法類展評;
(六) 編輯發行書法類會刊;
(七) 開展書法類專業學習諮詢、美術高考書法專業政策諮詢和書法專業趨勢諮詢;
(八) 組織書法類活動評價,評選書法活動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九) 開展對外校書法類學生社團的交流與合作;
(十) 開展其他有益於書法教育發展和書法學習的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採取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二)熱心支持並自願參加書法學習活動;
(三)在書法專業學習與內具有一定的影響,或者在書法活動的組織中成績卓著的;
(四)作品獲得校級(包括校級)三等獎以上等第的或者獲得書法活動先進組織者,累計三次;
(五)按照學校規定,凡校級書法類學生社團均作為本會的二級社團,視作團體會員;各班級書法類群體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由本會相關二級社團歸口管理;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均應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兩名以上個人會員介紹或團體會員推薦;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學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1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華山中學美術組審查並經華山中學藝術體育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主席)、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學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兩周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主席)、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主席)、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主席)、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應在各年級均有人選,秘書長為專職,由一名副理事長(副主席)兼任;
(四)學有餘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學校紀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主席)、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本會顧問團華山中學藝術教研組美術組審查並華山中學藝術體育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主席)、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任期1年。理事長(主席)、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華山中學藝術教研組美術組審查並經華山中學藝術體育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主席)為本團體代表人,也可經本會顧問團審查並經華山中學藝術體育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同意後由副理事長(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本團體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學期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學校專項資金劃撥;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學校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學校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領導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學校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學校藝術體育工作領導小組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全校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學校藝術體育工作領導小組和本會顧問團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工作人員的待遇,參照學校對學生幹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本會顧問團審查同意,並報華山中學藝術體育工作領導小組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華山中學美術組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本會顧問團及華山中學學生文學藝術體育科技聯合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華山中學藝術體育工作領導小組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本會顧問團和華山中學藝術體育工作領導小組的監督下,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3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華山中學藝術體育工作領導小組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聯繫方式

1、協會辦公地點:江蘇省豐縣華山中學書法室
2、主席通訊方式:豐縣華山中學高二11班 曹傳旭 22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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