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水務局

豐縣水務局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豐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徐委辦〔2019〕17號),制定本規定。

豐縣水務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豐縣水務局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水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縣委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務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豐縣水務局黨委書記、局長是王瑞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豐縣水務局
  • 辦公地址:豐縣南苑路31號 
  • 性質:政府機構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領導信息,其他事項,所獲榮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水務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水務發展重大政策。依法起草我縣相關規範性檔案。
(二)組織編制全縣水務發展總體規劃、專業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參與省際市際縣際邊界水利規劃的協調。對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中的涉水內容提出意見建議。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防洪、水土保持論證評價工作。
(三)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編制全縣水資源規劃。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配合做好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含礦泉水、地熱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對河湖庫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組織開展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發布水資源公報。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定額管理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全縣節水型社會建設。
(六)指導全縣城鄉供水工作並監督管理。按照城鄉供水一體化要求,組織編制城鄉供水發展規劃,指導城鄉供水設施建設並監督運行。建立城鄉供水水質監測預警機制。負責全縣供水(含原水)特許經營監督管理。
(七)指導全縣城鎮排水與生活污水處理工作,負責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指導城鎮排水規劃編制及實施。指導全縣城鎮排水設施工程(含城區供排水管網和截污管網及相關窨井蓋)建設及監督運行。參與縣級海綿城市建設。
(八)負責提出縣級水務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政府規定許可權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縣級水務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負責有關水務資金的計畫、使用、財務管理及內部審計監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供水、城鎮污水處理價格。提出有關水務的價格、收費等方面的建議。指導全縣水務行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九)組織實施全縣水務工程建設及質量監督。組織指導水務基礎設施網路建設。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和跨區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指導監督南水北調相關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協調落實南水北調工程有關政策和措施。指導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編制、審查重點水務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技術檔案。組織開展重點水務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
(十)負責全縣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利工程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泵站、堤防、水閘、小水電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指導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負責縣直管閘站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
(十一)指導生態河湖庫建設。負責河道、湖泊、水庫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負責河湖庫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庫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負責農村縣鎮河道建設、疏浚整治與管理。組織指導水土保持、節水灌溉和小流域治理。組織指導農村水務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水土流失綜合防治與監測。組織指導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組織編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承擔防洪應急搶險的水工程技術指導。負責全縣防洪排澇水工程調度。必要時,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四)指導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承擔水利工程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落實。組織實施水利移民工程審查、安置、驗收。指導水利工程移民區和安置區的基礎設施建設。
(十五)指導全縣水務信息化、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及對外技術合作交流。參與水務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十六)負責重大涉水違規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水事、邊界糾紛。組織開展水行政許可、水行政執法、水政監察和普法宣傳工作。根據許可權負責河道、堤防的挖土(砂)、取土(砂)監督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督促檢查水務重大政策、重大決策部署和重要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
(十八)承擔豐縣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加強水資源的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加強生態河湖庫建設。
進一步明確職能定位,強化監管職責,加強審慎監管,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規範事前審批、提高審批效率,推進行政審批服務便民化;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升監管效率和服務水平。
堅持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縣委縣政府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分工檔案等有關規定,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
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權責清單以及縣委縣政府、縣安委會關於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分工的檔案等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二十一)與縣行政審批局有關職責分工。縣行政審批局應及時向縣水務局通報相關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情況,便於縣水務局對辦結的審批事項實施後續監管,確保行政審批與事中事後監管無縫銜接;縣水務局要將上級部門下發的涉及行政審批局審批服務事項的檔案等及時轉送縣行政審批局,在相關行政審批、政務服務業務上對縣行政審批局予以業務指導和配合,並積極協調涉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文秘、信訪、信息、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機要保密、檔案、接待、後勤等工作;承接、辦理水行政許可及其他服務事項的審批、服務工作,並限時辦結;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指導全縣水務行業人才工作和職工隊伍建設;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水務系統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編制縣級水務部門預算並監督執行;負責縣級水務資金的使用及監督管理;指導水務行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局機關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
指導水務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務工程安全監督;組織或參與制定水務行業安全管理辦法和規範;參與水務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和重大水務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局屬水務工程管理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負責督促檢查水務重大政策、重大決策部署和重要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規劃建設科(農村水利和水土保持科)。擬訂全縣水務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流域(縣域)水務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省際、市際、縣際、鎮際邊界水利規劃和其他行業規劃協調,協調跨鎮的水事糾紛;擬訂縣級水務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組織實施;對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中的涉水內容提出意見建議;組織編制重點水務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檔案;負責協調南水北調後續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承擔水務統計工作;指導全縣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信用體系建設;指導全縣水務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縣重點水務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工程竣工驗收;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和跨區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河道建設、疏浚整治與管理;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改革創新;指導水土保持和小流域治理,組織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土流失綜合防治與監測;組織實施水務工程質量監督;組織編制全縣水務科技、信息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水務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管理,組織開展重大水務科學技術研究、引進和推廣,負責水務行業對外合作與交流。
(三)政策法規科。擬訂全縣水務法制建設規劃;監督水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組織開展有關水務改革發展的政策研究;負責水事糾紛的調處;起草縣級涉及水務規範性檔案,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備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法制水務建設和依法行政工作;監督和指導水行政許可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提出有關水務價格、收費等方面的建議;承辦局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指導全縣水務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和普法宣傳;檢查、指導供水及有關水務管理的價格、收費等有關政策的執行。
(四)供排水科。承擔城鄉供水行業監督和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城鄉供水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供水設施建設並監督運行;承擔城鄉供水設施的相關審核及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全縣供水企業(含原水)特許經營的監督管理考核;協調全縣供水管網管線的改擴建;負責城鎮供水水質監督管理;指導全縣排(污)水行業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城鎮排(污)水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負責縣管排(污)水監督管理;承擔縣管排(污)水設施的相關審核及竣工驗收;指導全縣城鎮排(污)水設施工程運行管理、生活污水處理管理;指導污泥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參與縣級海綿城市建設;指導城鎮黑臭河道治理。
(五)水資源管理科(節約用水辦公室)。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評價,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組織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對河湖庫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組織編制並發布水資源公報;擬訂全縣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負責水資源保護,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負責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負責徵收和管理縣級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等水務行業非稅收入;配合做好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指導全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擬訂行業用水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全縣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指導農業節水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尾水回用等非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
(六)工程運行管理和生態河湖科(河湖長制辦公室)。指導全縣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負責縣直管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負責全縣防洪排澇水工程調度;組織編制水利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指導水能資源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全縣水量調度,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承擔防洪應急搶險的水工程技術指導;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
負責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承擔水利工程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落實;組織實施水利移民工程審查、安置、驗收;指導水利工程移民區和安置區的基礎設施建設;指導重大建設項目防洪論證工作;負責縣重點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位置、界限及有關活動審批工作;指導全縣湖泊、水庫、縣鎮河道和流域性區域性河道水域及其岸線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河湖庫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根據許可權負責河道、堤防的挖土(砂)、取土(砂)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退圩還湖工作;承擔縣級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河湖長制工作計畫、目標、工作制度;向縣級河湖長提出工作建議、落實縣級河湖長確定的事項;對河湖長制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查、考核;協調督導河湖長制工作重點事項和問題;組織落實河湖長制有關政策、制度。

人員編制

縣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科長(主任)7名,其中,科長(主任)6名,副科長(副主任)1名。

領導信息

王瑞海同志主持局黨政全面工作。
聯繫鳳城水利站、中陽里水利站、孫樓水利站。
李善紅同志負責城鄉供水一體化建設與管理運營、水資源保護、水資源管理、節約用水、水利工程水費徵收、水政監察等方面工作。協助王瑞海同志抓好財務審計工作。
分管供水科、水資源科(節約用水服務中心)、財務科、財審與建管科、政策法規科(水費徵收)、水政監察大隊。
聯繫縣水文水資源局、江蘇漢之源水務有限公司、宋樓水利站、華山水利站、歡口水利站。
張孝乾同志負責基本建設、水利水務重點工程建設、農村水利、水土保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水系連通、黑臭水體治理、城區修復、水環境治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豐縣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中心、農村水利科、排水科、閘站管理所(建設方面)。
聯繫江蘇華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城區污水處理廠、王溝水利站、趙莊水利站、首羨水利站。
滕進同志負責質量監督、安全生產、防汛防旱、閘站管理運行、南水北調、水利工程運行管理、人民武裝等方面工作。
分管豐縣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公室、安全辦、防辦、工程管理科、閘站管理所(運行方面)。
聯繫徐州順禹抗排有限公司、梁寨水利站、范樓水利站、大沙河水利站。
宋宜峻同志負責機關管理、作風建設、行政許可、宣傳信息、檔案管理、河長制、水務信息化、建設管理、水利水務規劃計畫、政策法規、河道管理、文明城市創建、營商環境、工會、共青團、婦聯、老幹部、信訪穩定等方面工作。協助王瑞海同志抓好黨建、意識形態、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分管辦公室、河長辦、規劃基建科、水利水務工程規劃辦公室、政策法規科(法制)、工會、團委、婦聯、河道管理處。
聯繫豐縣公安局水上警察大隊、師寨水利站、順河水利站、常店水利站。
張營灝同志協助做好水利水務規劃計畫、水利重點工程建設、水利水務科技等方面工作。
聯繫水利水務工程規劃辦公室、規劃基建科、水利學會。

其他事項

縣水務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縣水務局行政權力事項按《豐縣水務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豐縣水務部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定或行使行政權力。
本規定由縣委、縣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所獲榮譽

2021年10月,被授予江蘇省脫貧攻堅暨對口幫扶支援合作先進集體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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