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各地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擬訂我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政策規定,組織編制我市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起草相關規章並監督實施。
(三)指導我市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落實、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我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牽頭建立我市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依規統一發布災情。
(五)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我市應對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協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統一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合對接,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七)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負責消防、森林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授力量建設,按規定許可權協調管理我市綜合性應急教援隊伍,指導鄉鎮(街道)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八)負責消防管理工作,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教等工作。
(九)指導協調森林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十)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按許可權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督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工礦商貿行業中央、省、宜春市駐豐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依規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四)開展應急管理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對外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本市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台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六)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現任領導
黃國平 豐城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檔案、後勤及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幹部等工作。
(二)應急指揮中心。
承擔應急值守、政務值班等工作,擬訂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發布預警和災情信息,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統籌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編制全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並負責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協調,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承擔全市應對災害指揮部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指導鄉鎮(街道)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編制市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應急管理重點工程和避難設施建設。
(三)財務和信息化股。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預決算、對務裝備和資產管理、內部計工作,承擔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規劃信息傳輸渠道,健全自然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負責應急管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應援隊伍教育訓練,負責所屬培訓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社會動員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有關培訓和考核工作。
(四)綜合減災和救災物資保障股。
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評估。承擔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等災害救助工作,擬訂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畫,組織建立應急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承擔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民眾生活救助。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風險監測和地震地質災害救援股。
承擔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和發展規劃,管理全市地震監測、分析預報和地震信息網路等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地震應急赦援工作,指導協調地震和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承擔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六)火災防治管理股。
監督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的實施,指導城鎮、農村、森林消防工作規劃編制並推進落實,指導協調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七)防汛抗旱股。
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工作,組織協調颱風防禦工作。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八)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
負責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指導危險化學品登記和安全標準化工作;指導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九)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負責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標準情況。
(十)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股。
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煤礦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標準情況。
(十一)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股。
負責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標準情況。
(十二)工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股。
負責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法規規章、規程和標準情況。
(十三)安全生產綜合協調股。
依法依規指導協調和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市性安全生產檢查以及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等工作。負責市本級安全生產重大隱患的督辦工作。負責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標準情況。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有關備案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負責評價、諮詢、檢測、檢驗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負責應急管理統計分析工作,組織實施應急管理(安全生產、消防、突發事件應對、森林防火、防災減災救災)綜合考核。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