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數字圖書館

谷歌數字圖書館是谷歌公司2004年開始尋求與圖書館和出版商合作而推出的一項新服務,大量掃描圖書,欲打造世界上最大的數字圖書館,使用戶可以利用“谷歌圖書搜尋”功能線上瀏覽圖書或獲取圖書相關信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谷歌數字圖書館
  • 主要內容:谷歌數字圖書館是一種
  • 顯著特點:谷歌數字圖書館好處在
  • 地域限制:數位化,傳輸變的更方便
  • 創建時間:2004年
主要內容,顯著特點,市場分析,評價爭議,侵權事件,和解聲明,

主要內容

谷歌數字圖書館是一種館藏以數位化格式存儲可以利用計算機訪問的圖書館,而傳統圖書館的館藏則以印刷、微縮膠片或其他媒體等相對格式為館藏主體。數位化的內容可以被存在本地端或通過計算機網路由遠程訪問。數字圖書館可說是一種信息檢索系統。

顯著特點

谷歌數字圖書館
谷歌數字圖書館好處在於可以更迅速的找尋到所想要的書籍、檔案甚至是圖片。數字圖書館的好處在於它能夠輕易的連線並瀏覽許多不同的頁面,能夠更快速的找到我們所想要的數據,數字圖書館有別於傳統的圖書館在於它不受限於倉庫空間的限制,數據的數位化大大的縮減了書籍所占的空間,所以數字圖書館有能力可以存儲更多的數據。相對的,維護一個傳統圖書館的花費遠高於維護一個數字圖書館,因為傳統的圖書館需要在人事成本以及書籍維護費上花上一筆開銷,而數字圖書館則完全不需要這筆花費。
2.1沒有地域限制
數位化,傳輸變的更方便,數據的搜尋不會受到距離的影響,從世界各地的人們都能輕易的連上數字圖書館並找尋他們所想要的信息,一個使用數字圖書館的用戶完全不用親自到圖書館一趟,他們只需要在家上網便可。
2.2沒有時間限制
2.3資源共享
2.4搜尋更便捷
2.5保存與保護
數據的解決方法,他只提供複製後的信息並保護原數據不被破壞。
2.6空間
2.7改善

市場分析

谷歌數字圖書館
分析人士指出,亞馬遜、微軟和雅虎三大網路公司以反對壟斷為由聯手抵制谷歌打造數字圖書館,原因是三大公司的商業利益可能受到谷歌數字圖書館影響。美聯社報導,亞馬遜公司可能是受影響最大者。亞馬遜以經營網上書店起家,一直將網路售書作為主業。它開發的電子書閱讀器Kindle大受歡迎,給它帶來豐厚利潤。谷歌數位化圖書使讀者多了一個獲取電子讀物的重要來源,勢必使亞馬遜受到挑戰。
微軟和雅虎一直企圖挑戰谷歌在網路搜尋上的“老大”地位,以爭取更多廣告收益。
搜尋圖書功能可使谷歌訪問量進一步增加,從而帶來更多廣告收益,這是雅虎和微軟不願看到的結果。美國亞馬遜公司、微軟公司和雅虎公司共同行動,反對谷歌公司就建造數字圖書館與圖書作者和出版商達成的協定。
亞馬遜、微軟和雅虎公司以及其他一些機構和企業成立“開放圖書聯盟”以抵制谷歌協定。

評價爭議

對谷歌數字圖書館的爭議實際上由來已久。一些人認為谷歌做了件大好事,使人們有機會接觸許多本來無法接觸到的孤本和珍貴史料,不僅為研究人員提供了便利,也為發揮史料的科研價值和史料的永久保存作出了重要貢獻。
部分作者和出版商則認為,谷歌不徵得作者本人和出版商的同意就將圖書掃描,並通過網際網路向用戶提供,構成了對著作權和著作權的侵犯,他們指責谷歌“盜竊”全球文化成果,想壟斷數字圖書市場。孰是孰非,一時難有公斷。

侵權事件

谷歌數字圖書館
有關人士批評谷歌協定形成一種前所未有的壟斷和定價壟斷。由單獨一家公司和一小撮合作出版商控制的數字圖書館最終將會導致消費者、圖書館、學者和學生面臨更高價格和不夠水準的服務。
2009年10月13日,央視欄目報導稱,谷歌數字圖書館涉嫌大範圍侵權中文圖書,從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獲悉,570位權利人17922部作品在未經授權已被谷歌掃描上網。谷歌公司將面臨中國權利人的侵權指控。
谷歌數字圖書館未經授權非法掃描570位中國作家的17922種作品上網的“霸王行動”以及針對此舉動的和解協定引起了中國作家的公憤。10月16日,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也通過中國作家網發出《就谷歌侵權致著作權人》,呼籲“中國權利人應該有組織地與谷歌交涉,維護中國權利人的正當權利。”
在接受央視採訪時,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這570位包括國家領導人、政府官員和作家在內的權利人對此毫不知情,且沒有證據表明谷歌公司取得了權利人的授權。法學專家認為,谷歌的這種未經許可的複製和網路轉載的行為均涉嫌侵犯著作權。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相關負責人還表示,由於谷歌強勢霸道的態度,目前與谷歌總部方面的協商並無結果,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正在與智慧財產權專家協商下一步的維權行動。

和解聲明

谷歌日前提出和解聲明,表示每本著作可以獲得至少約60美元的賠償。谷歌的這份和解方案公布在中國作協官網“中國作家網”上。在這份方案中,谷歌把條款分為“同意和解”和“不同意”兩類。同意者,每人每本書可以獲得“至少60美元”作為賠償,以後還能獲得圖書線上閱讀收入的63%,但前提是需本人提出“申請”。2010年6月5日之後還未申請,則被視為自動放棄權利。如果作家選擇“不同意”,則可提出訴訟,但不得晚於201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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