讞獄推敲案

讞獄推敲案,發生於晚清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讞獄推敲案
  • 發生地點:無錫縣
  • 涉及人物:浦四
  • 發生時期:晚清年間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晚清年間。無錫縣民浦四的童養媳王氏和浦四的叔叔私通。此事被發現以後,無錫縣令如按親屬血緣關係的親疏定罪,應判處軍刑,但縣令汪龍莊按一般通姦判決上呈,常州府根據血緣關係的親疏駁回此案。汪龍莊在奏議中說:“血緣關係的親疏應從丈夫開始推算,王氏僅是童養媳還未成婚,夫妻的名份未定,不能把浦四的叔叔類推為夫叔。”按察使認為王氏稱浦四的父親作公公,公公的弟弟為叔公,又把此案駁回。汪龍莊爭辯道:“公公為媳婦對丈夫父親的稱呼,既然浦四還未做丈夫,王氏還未做媳婦,那么浦四的父親也就未做公公。”巡撫認為,王氏是浦四的妻子,從小養在浦家,如按一般的通姦罪論處,則與浦四沒有一點關係了。並把案件駁回。汪龍莊再次奏議:“《禮記》上說,還未到夫家祖廟中祭祖過的夫人,死後只能葬到自己娘家的墳地,因為還未正式成為妻子。今天王氏還未到祖廟中祭祖,還沒有成為正式的妻子。況且,《禮記》中說:‘附從輕’,說的是處刑可輕可重按輕的判處。《尚書》說:‘罪名有疑問的從輕發落’。婦人從小童養,很難把她說成是妻子。如果因為王氏已經進了浦家的門,和一般的通姦有區別,比一般的通姦判得稍重一些可以,如果按親屬血緣關係的親疏判罪,則和從輕發落的精神不符。況且假使再有犯通姦的童養媳,也和成婚後和人通姦一樣定罪,那么輕重出入就大了。請求從重判處王氏戴枷鎖示眾三月,然後讓她回家,而讓縣令替浦四另外娶妻,這樣處置似乎不算輕縱。”汪龍莊的奏議才得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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