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電力生產技術進步,加強電力生產現場的安全管理,根據《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電力線路部分)(試行)和江蘇省電力公司有關規定,特制訂變電站工作票實施細則。
工作票應嚴格按《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和本實施細則執行。
一、工作票制度規定
1、工作票的種類:
1)變電站第一種工作票;
2)變電站第二種工作票;
3)變電站帶電作業工作票;
4)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
5)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
其他
1)變電站事故應急搶修單;
2)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
3)工作任務單。
2、工作票上有關人員的基本條件:
1)工作票簽發人應由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安規,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並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批准的人員擔任。
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由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技術水平較高、安全意識較強、熟悉工作班人員工作能力和安規,並經書面公布的人員擔任。
3)工作許可人:
變電工作許可人由具有一定工作經驗且經書面公布的運行人員或檢修操作人員擔任。第一種工作票必須由正值許可。
4)專責監護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安規的人員。
3、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和工作許可人應由符合安規要求並經批准和書面公布的人員擔任。工作許可人不得接收未經書面公布的人員簽發的工作票;也不得對未經書面公布的人員擔任工作負責人(監護人)的工作進行許可;未經書面公布的工作許可人不得辦理工作許可手續。
4、非企業的施工、檢修單位在配電房、變電所、開閉所及電力電纜上進行的工作,必須使用工作票,並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工作票須由運行單位和施工、檢修單位實行雙簽發,一方簽發後,另一方進行會簽。
雙方簽發人均需對工作的必要性、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工作是否安全負責。施工、檢修單位簽發人還須對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負責。
非企業的施工、檢修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應預先報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安監部門審查和備案。
5、一張變電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三者不得相互兼任。
6、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工作班成員不得同時出現在兩張正在執行的工作票上。
7、在同一電氣連線部分,高壓試驗工作票許可前,應先將已發出的檢修工作票收回,禁止再發出第二張工作票。
8、企業在用戶單位電氣設備上工作,同樣要執行工作票、工作許可和驗電接地制度,並與用戶單位(或用監)實行雙簽發。
9、凡處理停、送電操作過程中的設備異常情況,可按事故應急搶修工作對待。事故應急搶修工作原則上指隔離故障點,儘快恢復運行,並僅限於在4小時之內完成、中間無工作間斷的搶修工作。超過4小時的必須填用工作票。
事故搶修可以不用工作票,但應使用“變電站事故應急搶修單”或“電力線路事故應急搶修單”。執行事故應急搶修單可不填寫安措票,但必須做好安全措施和認真執行工作監護制度,並在運行日記中進行詳細記錄。
10、當值值班人員根據現場規程制度規定所允許進行的工作可以不用工作票,但應執行工作監護制度。
11、持線路或電纜工作票進入變電站或發電廠升壓站進行架空線路、電纜等工作,應增填工作票份數,工作負責人應將其中一份工作票交變電站或發電廠工作許可人,經許可後工作。
對於在電力電纜上的工作,凡需要多方許可的,應使用電力電纜工作票。
12、若一張停電的線路工作票下設多個小組工作,每個小組應指定工作負責人(監護人),並使用工作任務單。
工作任務單應寫明工作任務、停電範圍、工作地段的起止桿號及補充的安全措施。
工作任務單一式兩份,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簽發,一份留存,一份交小組負責人執行。工作結束後,由小組負責人交回工作任務單,向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結束手續。
13、變電、線路新建工程施工時,應使用輸變電工程安全施工作業票,嚴禁無票工作。
二、工作票管理
1、變電第一種工作票應在工作前一日交給值班員,對無人值班變電所,應在工作前一日交給操作隊,臨時工作可在工作開始前直接交給值班員或操作隊。第二種工作票應在進行工作的當天預先交給值班員或操作隊。
2、電話簽發的工作票,簽發人應將親自簽名的底稿儘快送交變電所或操作隊,傳真送達的工作票亦作為底稿留存變電所或操作隊。值班員或操作隊應將簽發人簽名的工作票底稿與已執行過的工作票一併裝訂保存。
3、變電工作票許可前,現場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如應拉開斷路器、閘刀、空氣開關、應合接地閘刀、接地線、應懸掛標示牌、應圍設遮欄等均應已經執行結束。許可時,工作許可人應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項,雙方確認無誤後,分別在工作票中確認、簽名。
4、工作票中許可、延期、每日開收工、終結等時間均應手工填寫。手工填寫的工作票應由工作票簽發人親筆簽名。用計算機生成或列印的工作票,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手工或電子簽名生效後,方可執行。工作票會簽人可以電子簽名。工作票有破損不能繼續使用時,應補填新的工作票。
5、若工作負責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的現場,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工作負責人,在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雙方的工作票上同時履行變更手續,新、老工作負責人應做好交接工作。並告知全體工作人員及工作許可人。變更工作負責人或增加工作任務,如工作票簽發人不能當面辦理應通過電話聯繫,並在工作票記錄或工作票上註明。
工作負責人因故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代清楚,並告知工作班成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現場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
需要變更工作班成員時,須經工作負責人同意,在對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後,新來工作人員須在工作票上履行簽名手續,方可進行工作。
6、第一、二種工作票和帶電作業票的有效時間,以批准的檢修期為限。停電申請批准的計畫停電時間,是指從設備停役到設備恢復正常運行時間,工作票簽發人應根據工作的性質、裝拆安措複雜程度等情況合理安排工作票的計畫工作時間。
7、變電第一、二種工作票需辦理延期手續,應在工期尚未結束以前由工作負責人向運行值班負責人提出申請(屬於調度管轄、許可的設備,還應通過值班調度員的批准),由運行值班人員通過工作許可人給予辦理。線路第一種工作票辦理延期手續,應在有效時間尚未結束以前由工作負責人向工作許可人提出申請,經同意後給予辦理。一、二種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
8、已終結的工作票應及時在備註欄最右側加蓋藍色“已終結”章,評議章加蓋在其左邊。工作票頁數較多時,“已終結”和評議章應放至最後一頁。
9、當發現工作票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電力安全工作規程》或威脅安全的現象時,發現人要立即向有關人員指出,並予以制止,以確保工作安全。
對已終結的工作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對原因進行分析,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
10、各班組每周對工作票進行綜合評議。凡是不符合上級規定和本規定而又降低安全標準者應統計為錯票。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均應統計為錯票:
1)票面內容不完整。如:編號、時間、簽名不全。
2)票面時間、動詞、人員簽名、設備編號等錯誤或有塗改。
3)缺項、漏字、錯項、錯字或安全措施與工作任務不符。
4)時間順序不正確。
5)已執行或作廢的票面未及時蓋章。
11、工作票、應急搶修單應按月分開分類裝訂。安措票對應工作票一起裝訂。
12、運行和檢修工作票均應保存一年(即保存到下一個年度),各單位應加強對運行和檢修工作票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13、對工作票的安全措施票,填寫要求與操作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