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強制措施

變更強制措施,是指司法機關因案件情況的變化而改變已採取的強制措施。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撤銷或者變更。對被羈押正在受偵査、起訴、一審、二審的被告人,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內辦結,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辦法對社會沒有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中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在司法拘審期間,被拘審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強制措施的性質是預防性措施,而不是懲戒性措施。即適用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和審判,進行毀滅、偽造證據、繼續犯罪等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所以強制措施同刑罰和行政處罰存在本質區別。
強制措施是一種法定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各種強制措施的適用機關、適用條件和程式都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嚴格控制強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現因為濫用強制措施而產生的侵犯人權的負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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