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鞫

dú jū ㄉㄨˊ ㄐㄨ 讀鞫(讀鞫)。宣讀判決書。《周禮·秋官·小司寇》“讀書則用鄭玄 注引 漢 鄭司農 曰:“讀書則用法,如今時讀鞫已,乃論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讀鞫
  • 拼音:dú jū
  • 注音:ㄉㄨˊ ㄐㄨ
  • 出自:《周禮·秋官·小司寇》
賈公彥 疏:“,謂劾囚之要辭,行刑之時,讀已乃論其罪也。”
鞫即審訊,引申為記錄犯人罪狀的文書,因而讀鞠即為宣讀記錄犯人罪狀的文書,亦即宣讀判決書。
讀鞫,秦代訴訟審判制度。案件審訊完畢就應作出判決,並向當事人及其家屬宣讀判決結果,叫做“讀鞫”。判決必須以律令條文或援引適當的案例(廷行事決事比)為依據。
罪犯不服判決,可以申請再審,稱為乞鞫,即提出重新審理的要求,這種要求既可以由本人提出,也可以由他人代為提出。但這種要求只能在判決以後提出才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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