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察職務行為是人民警察根據國家賦予的職權,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它由具有正當防衛性質的行為和其它職務行為所組成。除了在正當性等方面與一般公民正當防衛行為有著共同特徵,人民警察正當防衛行為還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是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如此則決定了人民警察正當防衛行為法律性質的雙重性。人民警察正當防衛的特殊性還在於其對警械和武器使用的特殊權力,只有合理使用警械和武器,才能保證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正確適用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