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證明力

證據證明力,是指證據的信用性和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證據證明力根源於證據與案件事實的客觀聯繫。因聯繫的具體方式不同,證據證明力有大小強弱之分。與證據能力不同。證據能力是指某材料有無作為證據的資格,可否採納為證據。證據能力根源於法律的規定。無證明力的材料自然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但有證明力的材料也可能因法律規定而予以排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據證明力
  • 出處:《法學大辭典》
法定證據制度下,證據證明力及大小均由法律預先規定。自由心證制度下,證據證明力及大小由法官依其心證自由裁量。在中國,證據的證明力由司法人員通過對證據的個別審查和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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