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可采性

證據可采性是指證據的採納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範圍,可以被用來證明案件的待證事實。在英美法系國家中,訴訟法律規定了許多有關證據可采性的規則。例如在一般情況下,訴訟中不得採納傳聞證據;在刑事案件中除非被告人能提出並證明自己品格良好,法庭不採納品格證據;證人不具備證人資格時,其證言不得被採納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據可采性
  • 出處:《犯罪學辭典》
大陸法系國家在立法上沒有過多關於證據可采性的規定,是否採納證據主要由法官決斷。在中國,除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8種證據外,其他材料一般不用作證據;沒有按法定程式收集、審查、判斷的材料也不能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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