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證據規則

最佳證據規則,適用於書證。是現代英美法系國家中關於文字材料可采性的一項重要證據規則。其基本精神是:“以檔案內容而不是以檔案本身作為證據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提出檔案內容的原始證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佳證據規則
  • 作用:適用於書證
  • 條件:須提出檔案內容的原始證據
  • 規定: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
最高法院《解釋》第53條規定:“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複印件。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內容的照片、錄像。……”這表明我國刑事訴訟法律所規定的最佳證據規則不僅適用於書證,而且適用於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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