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認購者

證券的認購者是指資金的供應者,即貸出資金者或稱債權人。政府機構、企業、股份公司、金融機構以及個人都可以作為投資者,通過購買股票、債券等方式進行投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認購者
  • 闡述:指資金的供應者
  • 類別:相關辭彙
  • 相關:政府
分類
一、政府。
政府作為證券市場的主體,充當著雙重角色。一是作為資金的需求者;二是作為證券發行市場的認購者,向市場提供資金。政府從干預和調整經濟的角度參與證券發行市場的認購,是通過中央銀行進行的。中央銀行為了實施貨幣政策和維護政府債券市場的穩定,開展公開市場業務,通常需要從證券發行市場上認購一定數量的證券。
二、企業。
企業在證券市場上,既是資金的需求者,又是資金的供應者。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著資金的暫時閒置,如先提後支的折舊、公積金、未分配盈餘等。為避免這部分資金閒置的損失,企業往往投資於證券市場,在證券發行市場上認購證券。
三、商業銀行。
我國商業銀行一般不得從事股票投資,僅能參與國債市場。通過在證券發行市場上認購國家債券來調節銀行的資產,使之既保持一定的流動性,又保持一定的盈利性。證券具有變現力強的特點,所以商業銀行一般都願意持有一部分有價證券,來充實、調整準備金。金融機構的市場活動具有交易集中、金額巨大的特點,因而對證券市場的運行影響較大。
四、非銀行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是證券市場上主要的資金供應者。這些機構運用籌得的資金投資於各種證券,以維護其較高的利差收入。另外,信託投資公司和證券公司等還得擔負證券買賣的中介職能。
五、居民。
證券市場上絕大多數的資金供給,都是由居民的儲蓄所構成的。居民的儲蓄資金流入證券市場的渠道,一方面是在證券發行市場上認購證券,另一方面是在流通市場上認購證券。
居民作為證券的交易主體,具有明顯的兩個特點:
1.居民是證券發行市場資金的淨貸出者。在證券發行市場上,居民都是以證券投資者的身份出現。居民也售賣金融資產,但只限於二級市場。
2.居民的市場活動是以單純地保值盈利為目的,完全出於追求個人經濟利益的動機,在證券的流動性、盈利性及風險性之間進行權衡和決擇,而無意於像政府那樣企圖干預市場,也無意於像一些大公司那樣試圖左右和操縱市場。
應強調的是,參與證券交易的各方(除政府部門外),是獨立自主的經濟實體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資金供給方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去選擇投資場所、投資方式、投資時間和投資方向;資金需求方應在不受任何外部壓力或干擾的前提下,獨立自主地選擇籌集資金的方式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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