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行政處罰證明標準

證券行政處罰證明標準是指證券監管機關在證券行政處罰程式中利用證據證明違法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在行政處罰程式中,只要證據對待證案件事實的證明達到規定的標準,待證案件事實就算已經得到證明,證券監管機關就可以認定案件事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因此,證券行政處罰證明標準是證券監管機關認定證券違法案件事實的前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行政處罰證明標準
  • 外文名:Securities Administrative Penalty Certification Standard
法律適用
我國沒有《證據法典》,也沒有《行政證據法》和 《行政程式法)) ,關於行政處罰證明標準的規定主要體現在 《行政處罰法 中。《行政處罰法》第30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由該條規定可以看出,行政處罰的證明必須達到 “事實清楚”的程度。此外,行政訴訟行政行為的審查程式,行政處罰證明還必須符合行政訴訟的相關證明標準。《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一)項規定: “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判決維持。”《行政訴訟法》沒有針對不同類型的行政行為規定不同的訴訟證明標準,而是就行政行為的證明標準作了一般性的規定。由 《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一)項的規定可以看出,行政訴訟的證明必須達到 “證據確鑿”的程度,因此,行政處罰證明也必須達到 “證據確鑿”的程度。
證券行政處罰是證券監管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現行證券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對證券行政處罰證明標準作出特別規定,因此,證券行政處罰適用 《行政處罰法》以及 《行政訴訟法》 關於證明標準的規定,證券行政處罰的證明必須達到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程度。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