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監視治理機構

證券監視治理機構是指中國證券監視治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視治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監視治理機構
  • 外文名:Securities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
  • 類型:行政單位
  • 目的:監視治理
  • 領域:證券
目錄,職責,內部治理,

目錄

證券監視治理機構的概念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的職責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的內部治理
證券監視治理機構的概念 《證券法》中所稱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是指中國證券監視治理委員會。《證券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視治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正當運行。”  在1992年以前。我國的證券市場監視治理職責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1992年10月,國務院成立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視治理委員會。1998年,國務院決定保存設定中國證券監視治理委員會,將原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的職能和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證券業務監管職能都划進中國證券監視治理委員會,建立起全國同一的證券監視治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視治理職責。 證券監視治理機構 - 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的職責  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視治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視治理的規章、規則,並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准權; 2.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結算,進行監視治理; 3.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治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視治理; 4.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職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並監視實施; 5.依法監視檢查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然情況; 6.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視; 7.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視治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視治理機構建立監視治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視治理。 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治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2.進進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3.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4.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5.查閱、複製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檔案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檔案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實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7.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視檢查或者調查,其監視檢查、調查的職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正當證件和監視檢查、調查通知書。監視檢查、調查的職員少於兩人或者未出示正當證件和監視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有權拒盡。 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視檢查或者調查時,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不得拒盡、阻礙和隱瞞。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發現證券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證券監視治理機構 - 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的內部治理  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的工作職員必須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貿易秘密。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的職員不得在被監管的機構中任職。 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依法制定的規章、規則和監視治理工作制度應當公然。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依據調查結果,對證券違法行為作出的處罰決定,應當公然。 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應當與國務院其他金融監視治理機構建立監視治理信息共享機制。

職責

金治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視治理; 4.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職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並監視實施; 5.依法監視檢查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然情況; 6.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視; 7.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視治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視治理機構建立監視治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視治理。 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治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2.進進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3.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4.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5.查閱、複製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檔案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檔案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實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7.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視檢查或者調查,其監視檢查、調查的職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正當證件和監視檢查、調查通知書。監視檢查、調查的職員少於兩人或者未出示正當證件和監視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有權拒盡。 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視檢查或者調查時,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不得拒盡、阻礙和隱瞞。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發現證券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內部治理

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的工作職員必須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貿易秘密。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的職員不得在被監管的機構中任職。 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依法制定的規章、規則和監視治理工作制度應當公然。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依據調查結果,對證券違法行為作出的處罰決定,應當公然。 國務院證券監視治理機構應當與國務院其他金融監視治理機構建立監視治理信息共享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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