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髮起設立與經營管理的專業性機構。我國《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或其他機構等發起成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作為受託人,必須履行“誠信義務”。基金管理人的目標函式是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因而,不得在處理業務時考慮自己的利益或為第三者牟利。

資格,職責,更換條件,

資格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業務是發起設立基金和管理基金。由於基金份額持有人通常是人數眾多的中小投資者,為了保護這些投資者的利益,必須對基金管理人的資格作出嚴格規定,使基金管理人更好的負起管理基金的責任。對基金管理人需具備的條件,各個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規定。我國《基金法》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二)註冊資本不低於一億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諮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註冊資本不低於三億人民幣;(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程度;(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職責

我國《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未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四)按照基金契約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七)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九)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十一)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我國《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三)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更換條件

我國《基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四)基金契約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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