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

《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為規範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有效控制風險,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自律規範的要求而制定。該指引共六章、三十二條(含附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
  • 時間:2005
  • 部委:證 監 會
  • 屬性:條例
簡介,具體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決策與授權,第三章 自營業務的操作,第四章 風險監控,第五章 信息報告,第六章 附 則,

簡介

關於轉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加強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監管的通知
證監機構字〔2005〕126號
各證券公司:
近幾年,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存在使用不規範賬戶進行自營、超比例持倉、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縱市場等問題,並成為公司風險的主要爆發點。結合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我會全面展開了證券公司自查摸底工作,並在《關於推動證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規經營和創新發展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5〕37號)等檔案中針對自營業務的監管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目前,大部分證券公司正在自查摸底的基礎上按照我會要求進行整改,部分公司還在積極探索改革完善證券自營業務機制,但也有少數公司仍然存在不按要求報備賬戶、整改不力、繼續違規增大持倉規模等問題。為推動證券公司改革證券自營機制、防範自營業務風險,中國證券業協會在充分徵求行業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現予以轉發,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各證券公司遵照執行:
一、各證券公司應按照《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的要求,建立並完善公司自營業務內部管理制度與機制,規範自營業務,進一步端正投資理念,增強守法意識,嚴格控制投資風險。不得將自營業務與資產管理業務、經紀業務混合操作;不得以他人名義開立自營賬戶;不得使用非自營席位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超比例持倉或操縱市場
二、各證券公司應按要求將全部自營賬戶明細(含不規範賬戶)報送公司註冊地證監局,由證監局轉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以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備案。各證券公司對不規範賬戶要制定有明確時限和具體責任人、按月份細化落實的清理計畫。清理期間,不規範賬戶只能賣出證券,不能買進,並要逐步註銷。
三、存在超比例持倉、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縱市場、將證券資產託管在其他證券公司等問題的證券公司,要向公司註冊地證監局書面報告整改計畫,在合規的前提下壓縮自營規模,並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註冊地證監局報告整改進展情況。
四、我會將會同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改進與完善證券自營業務情況及自營業務的運作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對於未嚴格執行本通知及《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各項要求的證券公司,我會將依法予以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證 監 會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具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有效控制風險,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自律規範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特點和業務運作狀況,建立完備的自營業務管理制度、投資決策機制、操作流程和風險監控體系,在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從事自營業務。
第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自營業務責任追究制度。自營業務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時,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章 決策與授權

第四條 建立健全相對集中、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與授權機制。自營業務決策機構原則上應當按照董事會―投資決策機構―自營業務部門的三級體制設立。
第五條 董事會是自營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在嚴格遵守監管法規中關於自營業務規模等風險控制指標規定基礎上,根據公司資產、負債、損益和資本充足等情況確定自營業務規模、可承受的風險限額等,並以董事會決議的形式進行落實,自營業務具體投資運作管理由董事會授權公司投資決策機構決定。
投資決策機構是自營業務投資運作的最高管理機構,負責確定具體的資產配置策略、投資事項和投資品種等。
自營業務部門為自營業務的執行機構,應在投資決策機構做出的決策範圍內,根據授權負責具體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執行工作。
第六條 建立健全自營業務授權制度,明確授權許可權、時效和責任,對授權過程作書面記錄,保證授權制度的有效執行。
建立層次分明、職責明確的業務管理體系,制定標準的業務操作流程,明確自營業務相關部門、相關崗位的職責。
第七條 自營業務的管理和操作由證券公司自營業務部門專職負責,非自營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自營業務。
第八條 自營業務中涉及自營規模、風險限額、資產配置、業務授權等方面的重大決策應當經過集體決策並採取書面形式,由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後存檔。

第三章 自營業務的操作

第九條 自營業務必須以證券公司自身名義、通過專用自營席位進行,並由非自營業務部門負責自營賬戶的管理,包括開戶、銷戶、使用登記等。
建立健全自營賬戶的審核和稽核制度,嚴禁出借自營賬戶、使用非自營席位變相自營、賬外自營。
第十條 加強自營業務資金的調度管理和自營業務的會計核算,由非自營業務部門負責自營業務所需資金的調度。
自營業務資金的出入必須以公司名義進行,禁止以個人名義從自營賬戶中調入調出資金,禁止從自營賬戶中提取現金。
第十一條 完善可投資證券品種的投資論證機制,建立證券池制度,自營業務部門只能在確定的自營規模和可承受風險限額內,從證券池內選擇證券進行投資。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運作止盈止損機制,止盈止損的決策、執行與實效評估應當符合規定的程式並進行書面記錄。
第十三條 建立嚴密的自營業務操作流程,投資品種的研究、投資組合的制訂和決策以及交易指令的執行應當相互分離並由不同人員負責;交易指令執行前應當經過審核,並強制留痕。同時,應建立健全自營業務數據資料備份制度,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第十四條 自營業務的清算、統計應由專門人員執行,並與財務部門資金清算人員及時對賬,對賬情況要有相應記錄及相關人員簽字。
對自營資金執行獨立清算制度,自營清算崗位應當與經紀業務、資產管理業務及其他業務的清算崗位分離。

第四章 風險監控

第十五條 建立防火牆制度,確保自營業務與經紀、資產管理、投資銀行等業務在人員、信息、賬戶、資金、會計核算上嚴格分離。
第十六條 自營業務的投資決策、投資操作、風險監控的機構和職能應當相互獨立;自營業務的賬戶管理、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後台職能應當由獨立的部門或崗位負責,以形成有效的自營業務前、中、後相互制衡的監督機制。
第十七條 風險監控部門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並能從前、中、後台獲取自營業務運作信息與數據,通過建立實時監控系統全方位監控自營業務的風險,建立有效的風險監控報告機制,定期向董事會投資決策機構提供風險監控報告,並將有關情況通報自營業務部門、合規部門等相關部門,發現業務運作或風險監控指標值存在風險隱患或不合規時,要立即向董事會和投資決策機構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董事會和投資決策機構及自營業務相關部門應對風險監控部門的監控報告和處理建議及時予以反饋,報告與反饋過程要進行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 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積極借鑑國際先進的風險管理經驗,引進和開發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逐步建立完善的風險識別、測量和監控程式,使風險監控走向科學化。
第十九條 建立自營業務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營業務風險敞口和公司整體損益情況的聯動分析與監控機制,完善風險監控量化指標體系,並定期對自營業務投資組合的市值變化及其對公司以淨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控指標的潛在影響進行敏感性分析壓力測試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風險監控系統的功能,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在監控系統中設定相應的風險監控閥值,通過系統的預警觸發裝置自動顯示自營業務風險的動態變化,提高動態監控效率。
第二十一條 提高自營業務運作的透明度。證券自營交易系統、監控系統應當設定必要的開放功能或數據接口,以便監管部門能夠及時了解和檢查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情況。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風險監控缺陷的糾正與處理機制,由風險監控部門根據自營業務風險監控的檢查情況和評估結果,提出整改意見和糾正措施,並對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二十三條 建立完善的投資決策和投資操作檔案管理制度,確保投資過程事後可查證。
第二十四條 建立完備的業績考核和激勵制度,完善風險調整基礎上的績效考核機制,遵循客觀、公正、可量化原則,對自營業務人員的投資能力、業績水平等情況進行評價。
第二十五條 稽核部門定期對自營業務的合規運作、盈虧、風險監控等情況進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報告。
第二十六條 加強自營業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強化自營業務人員的保密意識、合規操作意識和風險控制意識。自營業務關鍵崗位人員離任前,應當由稽核部門進行審計。

第五章 信息報告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自營業務內部報告制度,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決策執行情況、自營資產質量、自營盈虧情況、風險監控情況和其他重大事項等。
董事和有關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自營業務內部報告進行閱簽和反饋。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自營業務信息報告制度,自覺接受外部監督。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報送自營業務信息。
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自營業務賬戶、席位情況;
(二)涉及自營業務規模、風險限額、資產配置、業務授權等方面的重大決策;
(三)自營風險監控報告;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明確自營業務信息報告的負責部門、報告流程和責任人,對報告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人員要給予相應的處理,並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指引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指引有關用語定義如下:
(一)風險敞口:是指在某一時段內,證券公司持有某一證券品種的多頭頭寸空頭頭寸不一致時,所產生的差額形成的證券敞口(淨頭寸)。
(二)風險監控閥值:是設定在風險監控系統中用於控制某種風險的指標。風險監控閥值通常包括交易限額、風險限額止盈止損限額等。
(三)敏感性分析:是指在保持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研究單個或多個市場風險因素(利率、匯率和股票價格等)的變化對金融產品及其組合的市場價值可能產生的影響。
(四)壓力測試:度量公司在非正常的市場狀態下承受的市場風險的大小,是對極端市場情景下,如利率、匯率、股票價格等市場風險因素髮生劇烈變動或發生意外的政治和經濟事件等,對金融產品及其組合損失的評估。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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