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下市

證券下市是已經上市交易的證券因故被停止在證券交易所交易。證券交易所對上市交易證券經常進行審查,如果發現某種證券不適宜在交易所繼續上市時,就令其停止上市。其原因很多,如達到終止上市證券的標準,上市公司未能及時、充分、正確地公開有關資料,在編制財務報告時不遵守會計制度,有不符合公共政策的行為,經營狀況和財務結果不佳,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等。

紐約證券交易所證券下市的標準為:(1)股東人數不到1 000人,而持有100股以上的股東不到900 人;(2)公眾持有股份不到40萬股;(3)公眾持股市值不到400萬美元;(4)現存股票市值不到700萬美元,而過去三年中平均稅後淨所得不足60萬美元;(5)可歸於普通股的淨資產不足700萬美元;(6)債券的總市值或公眾持有面值不到20萬美元;(7)營運資金有較大規模的減少;(8)公司清算;(9)有權威的勸告得知證券已無價值:(10)按證券法的登記不再有效;(11)上市公司發行無表決權的普通股;(12)沒有在所有股東會作投票委託的徵求;(13)違反上市契約;(14)全次或種類的發行已付清買回或退出市場。證券下市對公司的形象有重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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