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顯慈

謝顯慈

謝顯慈,男,1975年3月出生,漢族,中共黨員,大學文化程度。曾任江西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副主任(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管理工作)。

2017年12月28日,南昌市青雲譜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謝顯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謝顯慈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7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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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歷任江西省紅十字會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江西省管理中心副主任(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管理工作);
江西省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6年11月8日,根據江西省檢察院指定管轄,該院經初查,決定依法對江西省紅十字會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副主任謝顯慈(副處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一審判決

2017年12月28日,南昌市青雲譜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謝顯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退繳的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謝顯慈在擔任江西省紅十字會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江西省管理中心副主任(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管理工作)、江西省紅十字會江西省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相關醫院在獲取遺體器官捐獻移植過程中出具捐獻遺體執行通知書等方面提供便利和配合,先後以“加班費”的名義收受相關醫院賄賂款總計人民幣71.25萬元。
上述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向謝顯慈賄賂最多的是江西省人民醫院,行賄總計人民幣51萬元。
2014年,謝顯慈利用職務之便為江西省人民醫院11例獲取器官捐獻移植手術提供便利和配合,在其辦公室分多次收受該醫院移植科主任李某以及人體器官獲取組織負責人黎某、工作人員胡某2代表醫院按照每例手術人民幣2萬元的標準送的總計人民幣22萬元。
2015年,謝顯慈利用職務之便為江西省人民醫院29例獲取器官捐獻移植手術提供便利和配合,在其辦公室分多次收受了黎某、胡某1代表醫院按照每例手術人民幣1萬元的標準送的總計人民幣29萬元。
此外,向謝顯慈賄賂的還有南昌大學第二附屬醫院和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2014年至2015年期間,謝顯慈利用職務之便為南昌大學第二附屬醫院總計20例獲取器官捐獻移植手術提供便利和配合,在其辦公室分多次收受南昌大學第二附屬醫院器官移植科工作人員喻某代表醫院送的總計人民幣14.25萬元。
2015年期間,謝顯慈利用職務之便為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總計6例獲取器官捐獻移植手術提供便利和配合,謝顯慈於2015年5月在其辦公室按照每例手術人民幣1萬元的標準收受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人體器官獲取組織辦公室主任劉某1代表醫院送的人民幣6萬元。
檢舉揭發兩人犯罪事實,積極退繳違法所得
上述一審刑事判決書還披露,2016年11月8日,謝顯慈接到南昌市人民檢察院通知後主動接受詢問,並交待了其受賄的犯罪事實。案發前,謝顯慈向廉政賬戶退出贓款人民幣18.352萬元,案發後其主動向檢察機關退出贓款人民幣50萬元。此外,謝顯慈在偵查階段積極檢舉他人犯罪行為,並已立案二件二人。
法院另查明,2015年謝顯慈將受賄的部分款項以“勞務費”的名義給了江西省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其他工作人員,案發前江西省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其他工作人員向廉政賬戶退出贓款人民幣4.2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謝顯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71.25萬元,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鑒於謝顯慈系接南昌市人民檢察院通知後接受詢問並主動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當庭自願認罪,可認定為自首;謝顯慈在偵查期間檢舉揭發了龔某某、肖某的犯罪事實,偵查機關已對該二人立案偵查,可認定具有立功情節,依法可減輕處罰;同時,謝顯慈積極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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