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耀林,曾任梧州市龍圩區建設局副局長、蒼海項目龍圩區指揮部原中村第三征地小組組長。
2022年2月28日,梧州市龍圩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謝耀林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一案,被告人謝耀林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謝耀林
- 國籍: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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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經歷
謝耀林,梧州市龍圩區建設局副局長、蒼海項目龍圩區指揮部原中村第三征地小組組長。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1年10月,梧州市龍圩區建設局副局長、蒼海項目龍圩區指揮部原中村第三征地小組組長謝耀林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梧州市龍圩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庭審理
2022年2月21日,廣西梧州市龍圩區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公開開庭審理原梧州市龍圩區建設局副局長謝耀林涉嫌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3月起,被告人謝耀林在擔任梧州市龍圩區靜脈產業園新地鎮征地搬遷協調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被徵收土地的村民鐘某通過評估方式獲得更高征地補償款提供幫助。同年12月的一天,謝耀林在搭乘鐘某車輛從新地鎮前往龍圩鎮期間,在車內收受鐘某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2萬元。2020年2月至7月,被告人謝耀林在擔任梧州市龍圩區建設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盧某所在的某鑑定有限公司獲得梧州市龍圩區建檔立卡貧困戶住房安全鑑定服務項目(項目金額74.851萬元)提供幫助。同年10月的一天,謝耀林收受盧某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12萬元。
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謝耀林在擔任梧州市蒼海項目龍圩區指揮部中村征地工作組第三小組組長期間,不認真履行職責,在未到現場丈量土地,未對副組長劉孔經(另案處理)違反規定在《蒼海項目征地丈量登記表》上代其簽名的行為提出異議,未對劉孔經所提交征地補償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的情況下,仍然簽字確認劉孔經所遞交的《蒼海項目龍圩區指揮部征地補償資金支付審批表》。致使劉孔經利用其不到場丈量土地,不認真審核材料的漏洞,通過虛構征地農戶權屬土地,虛增地上附著物、青苗款等方式騙取梧州市蒼海項目征地補償款共人民幣403.183292萬元,造成國家資金遭受重大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謝耀林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謝耀林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家資金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又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耀林自願認罪認罰,能退出其違法所得,可以從寬處理。
庭審中,合議庭引導控辯雙方就圍繞指控的犯罪事實對被告人進行訊問、發問,對案件證據進行舉證、質證,聽取控辯雙方關於案件事實、證據、定罪量刑等問題的意見,充分保障了控辯雙方訴訟權利。
案件將擇日宣判。
一審宣判
2022年2月28日,梧州市龍圩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梧州市龍圩區建設局副局長謝耀林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一案,被告人謝耀林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起,被告人謝耀林在擔任梧州市龍圩區靜脈產業園新地鎮征地搬遷協調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被徵收土地的村民鐘某通過評估方式獲得更高征地補償款提供幫助。同年12月的一天,謝耀林在搭乘鐘某車輛期間,在車內收受鐘某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2萬元。2020年2月至7月,被告人謝耀林在擔任梧州市龍圩區建設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盧某所在的某鑑定有限公司獲得梧州市龍圩區建檔立卡貧困戶住房安全鑑定服務項目(項目金額74.851萬元)提供幫助。同年10月的一天,謝耀林收受盧某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12萬元。
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謝耀林在擔任梧州市蒼海項目龍圩區指揮部中村征地工作組第三小組組長期間,不認真履行職責,在未到現場丈量土地,未對副組長劉孔經(另案處理)違反規定在《蒼海項目征地丈量登記表》上代其簽名的行為提出異議,未對劉孔經所提交征地補償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的情況下,仍然簽字確認劉孔經所遞交的《蒼海項目龍圩區指揮部征地補償資金支付審批表》。謝耀林的上述行為,致使劉孔經通過虛構征地農戶權屬土地,虛增地上附著物、青苗款等方式騙取梧州市蒼海項目征地補償款共人民幣4,031,832.92元,國家資金遭受重大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人謝耀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謝耀林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在此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家資金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又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謝耀林身犯二罪,應依法懲處並適用數罪併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謝耀林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能退出其違法所得,有悔罪表現,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