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八官人差人違法刑害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寧宗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謝八官人差人違法刑害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謝八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慶元條法事類》
案件記載
據《名公書判清明集》附錄《勉齋文集》載:窯戶與鄒宗逸等至縣衙呈狀,訴謝八官人圖奪民產,私遣弓手鄒季文、戴祥、張仲等人,以窩贓為名,擅自捕拿窯民非法刑訊拷打,又將被害人押至尉司,縣尉未經詳細檢問,“便行受理”,使無辜民人枉受官司,身陷囹圄。知縣黃乾受理鄒宗逸等人狀詞,查實縣衙弓手鄒季文等人受謝八官人指使,搔擾窯戶,非法刑訊無辜。根據法律規定,官府不得派遣弓手等官員下鄉執行公務,謝八官人“私家輒行差使”弓手下鄉捕人刑訊,顯為非法,應受制裁。而且謝八官人恃勢強迫縣尉不問情由受理其誣人窩贓之狀詞,更屬藐視王法,倚勢欺壓良民百姓。據此,知縣黃乾認為,謝八官人即使他身為朝廷命官,也要逮捕審訊。但因原告狀詞只訴謝家僕人“違法刑害”無辜,沒有涉及謝八官人本人,黃乾只好傳喚原告與被告鄒季文等當堂對供,以便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