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襲贛州案

謀襲贛州案,發生於1874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謀襲贛州案
  • 發生時間:1874年
  • 涉及人物:郭老六
  • 發生時期:同治十三年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同治十三年(公元1874年)。“郭老六、羅明標等商謀糾黨越城、戕官劫庫、占據城池”。案犯被收捕後,江西巡撫奏請將郭老六、羅明標等處斬梟示,情節稍輕之聶火頭等並韓道、李四仔永遠監禁。刑部審核,發現該判決與例意不合,上奏皇帝,認為此案應“取供,按律擬罪”。皇帝降旨重審。因李四仔、韓道在監病故,不議。經江西巡撫重審,聶火頭等企圖攻城,但因“初次舉事,人少不敢動手,即行走散事屬未成,其二次聞拿折回”。如果“照謀叛已行律擬以駢誅,似與已經攻城、抗官,不畏法紀之從犯無所區別。遍查律例,又無恰合專條”。江西巡撫認為應酌減,“擬聶火頭、賴三沅、韓南蛇、羅明標均依謀叛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斬律上減一等,擬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從重發往新疆給官兵為奴”,“暫行監候,俟新疆道路疏通再行照例發往。犯系衡情減等,定擬各犯家屬應請免其緣坐”。該案核准後執行,並由此形成懲治預謀叛亂的一則新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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