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焚書坑儒之新法》是夏曾佑所著作品,出自於《夏曾佑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論焚書坑儒之新法
- 作者:夏曾佑
- 作品出處:夏曾佑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 創作年代:近代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今日中國之時勢,固無人不知為過渡時代也。凡過渡時代之政治,必新舊交戰,日有不同;凡過渡時代之風俗,亦必文野相錯,日有不同。所謂樊然淆亂者,吾黨已親見之矣,而其中關係至大而辨別至難者,莫如過渡時代之是非。過渡時代之是非者,乃因時局既新,一切諸事,皆以他人之事物而行諸舊時社會之中。凡其利害如何,己國之先哲既未著為定,而他人之經驗亦不足以概篤古者之心,於是人持一議以論新事,言人人殊,遂有極謬之論而言者以為至理,聞者亦一時以為近情者矣。此等歧誤之論,其所持者,非必守舊之謂也,常以甲之新理論乙之新事,一轉移間而極謬之說以成。本報觀於近日而得二端焉:一見諸本地人無故而延外人築路開礦,謂為使列強均勢。夫均勢,新理也,築路開礦,新事也,以彼新理加諸此新事,而賣國之計成矣。一見諸複印他人專利之書,而謂為流通文化。夫板權,新事也,流通文化,新理也,以彼新事而解以此新理,而盜賊之行遂矣。
築路開礦之事,已屢見諸浙江〈矣〉,而不圖侵蝕著作權之事,近乃迭見。往往身居太守觀察之尊,公然行之,不以為怍,其各書賈之竊,行於內地者,更不知凡幾。此等之事,若以舊理論之,則專利一事,前既奉有諭旨,各書出版時,亦皆曾稟官立案,而諸人敢於為此,其為作奸犯科,違背諭旨,更無疑義。乃諸人於此,一反其平日之所為,不敢以舊理為護符,而轉以新理為強辨,遂謂翻印之術,價貴者可變而為廉,卷多者可易而為少,皆可為流通文化之捷徑。粗人不察,以其言之近理也,或聽熒焉,不知以此術而流通文化,真所謂漏脯充飢而鴆酒止渴也。蓋凡編輯出版之人,費其日力而成書,擲其母財而出版,雖曰為文化計,然其人豈皆素封,斷不能無所取償於此?且有所勵而逾勸者,亦人之公性情也。若其著作權人人能自保,則利以專而厚,能者將相勸,不能者亦將從事於學,不數年間,必佳著多而學子廣,而社會之受益,自在無聲無形之中。若今用此邪說以遂其盜竊之私,使人不自保其著作權,則凡譯、輯、發行者,皆不啻為大盜。積天下合力之事多矣,生財之道亦廣矣,彼將轉而出於他途,不必為此必負之舉。數年而後,中國可以無新書;數十年而後,中國可以無新學。夫無新書與新學,其效之中於國家者何如?在舊黨論之,必以為可以致太平,然此理想,惟端、剛、趙、董能主持之,數公已沒,無人敢主張矣。且諸公所論,已鹹以流通文化為言,而如上所言,則流通文化之機乃正與之相反。本報論此,於真欲繼端、剛而起者,末如之何矣。其有意於流通文化而誤聽邪說、適得其反者,尚三思之哉!【注】:以上為原文部分內容。
作者簡介
夏曾佑(1863—1924),字穗卿,號碎佛,浙江錢塘(今杭州)人。近代學者、詩人、政論家和思想家。1890年考中進士,旋授禮部主事。1894年前後,結識梁啓超、康有為、譚嗣同等維新人士,積極參與維新變法活動。1897年與嚴復、王修植等在天津創辦《國聞報》。1899年,任安徽祁門知縣。1902年卸任後寓居上海,1903年至1905年,任《中外日報》主筆,並致力於編撰《最新中學教科書中國歷史》一書。1906年,隨出洋五大臣赴日本考察憲政,歸國後發表《刊印憲政初綱緣起》,後任學部二等諮議官。中華民國成立後,任教育部社會教育司司長和京師圖書館館長等職。編者簡介楊琥,1965年生,甘肅通渭人。歷史學博士,先後就讀於西北師範大學、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現為北京大學校史館副研究員。主要研究中國近現代思想文化史。選編有《憲政救國之夢:張耀曾先生文存》(2004)、《歷史記憶與歷史解釋:民國名人談五四》(2011)、《夏曾佑集》(2011)等書;參與編注《李大釗全集》(2006、2013)。另在《歷史研究》、《中國學術》、《北京大學學報》、《近代史研究》等刊物發表論文若干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