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喪葬逾制疏

《論喪葬逾制疏》是唐代李德裕創作的一篇散文。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論喪葬逾制疏
  • 創作年代:唐代
  • 作品體裁:散文
  • 作者:李德裕
  • 作品出處:《全唐文》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論喪葬逾制疏
應百姓厚葬,及於道途盛陳祭奠,兼設音樂等。閭里編,罕知教義,生無孝養可紀,沒以厚葬相矜,器仗僭差,祭奠奢靡,仍以音樂,榮其送終,或結社相資,或息利自辦,生產儲蓄,為之皆空,習以為常,不敢自廢,人戶貧破,抑此之由。今百姓等喪葬祭奠,並請不許以金銀錦繡為飾。其陳設樂音者,及葬物稍涉僭越者,並勒毀除。結社之類,任充死亡喪服糧食等用使,如有人犯者,並準法律科罪。其官吏已上不能糾察,請加懲責,仍請委出使郎官、御史察訪。台司伏請令文及故實不載者令更條檢校官。令文不載令請檢校官一品,二品請同五品,五品已下並請同九品。如有曾任正官。依本官品第儀則;其準敕試官亦仝九品儀;如升朝官者,請據本官品第升降(闕)例。凡喪皆有品第,恐或無知之人,妄稱官秩,自今以後,除升朝官、見任官亡歿外,餘官去事前五日,須除將告語或敕牒於本巡使呈過,判押文狀,行人方可供應。佐命殊功,當朝立功,名傳遐邇,特敕優旨,準會典例,本品數十分加三分,不得別為華飾。右具本朝舊本例如前。今後令兩巡使祗據官秩品級與判狀,其餘一物已上,不得增加。兼勒驅使官與金吾司並門司同力轄鈐,如有大段逾越,即請據罪科斷行人,兼不得追領,喪葬之家別有勘責,奏敕。如過制度不許尺寸事數,其假賃行人徒二年,喪葬之家即不問罪,仍付所司。

作者簡介

李德裕(787—849)唐文學家。字文饒,趙郡(今河北趙縣)人。歷任中書舍人、御史中丞、兵部尚書等職。又先後出任劍南、西川、淮南等地節度使。後遭李宗閔、牛僧孺集團打擊,被貶崖州,卒於崖州司戶參軍任所。工詩文、書法,貶黜嶺南時詩較有名。著作有《次柳氏舊聞》、《會昌一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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