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商法的公法化

論商法的公法化

《論商法的公法化》是2015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書籍,作者是陳岳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論商法的公法化
  • 作者:陳岳琴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5年12月30日
  • 定價:45 元
  • 開本:大32
  • 裝幀:平裝
  • ISBN:978-7-300-22086-4
主要內容,圖書目錄,出版背景,

主要內容

本書首先對“城市”、“商”和“商法”等概念做了辨析和論證,認為城市是“商”的母體,同時也是“商”的產物。作為近代商法的源流,“商人法”發軔於中世紀地中海沿岸的自治城市,它實際上是萬民法的嫡傳,萬民法就是商法。因而,民、商本是“同根生”, “民”本是“商”,“商”即是“民”。“民商分立”只是歷史的偶然和表面現象,並非法律發展的內在邏輯使然。而在當代“無業不商”、 “人皆可商”的泛商化社會背景下,立論於“商主體”和“商行為”的傳統大陸法系商法已經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同歸於民,導致“民商合一”。在另一個路徑上,為著戰時統制經濟而生的經濟法,以全新的理念和形象,衝破傳統公私截然分野的藩籬,以強有力的“國家之手”,介入自由經濟的所謂“市民社會”,全面干預、參與和管理社會經濟,“有形之手”與“無形之手”緊緊相握,共同演繹新經濟的輝煌,從而導致傳統商法在相當程度上的“公法化”。
民商既已合一,商回歸於民,然而以私法自治為本色的民法容不得商法中被滲透了公權力的一面。否則,民法就不成其為私法了。商回歸於民而溢出於民的部分,就歸入了“公私兼容”、“亦公亦私”的經濟法。公法化了的商法就是經濟法。經濟法的私的一面就是傳統商法所涉及的經濟事務層面,即大陸法系移植於英美法而相別於英美法的“Business Law”。經濟法的公的一面則是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和管理的公的更巨觀的一面。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商法概說1
一、概念辨析 1
二、商法的產生和發展 39
三、當代中國的“商法” 49
四、商法的本質和誤區 52
第二章 世界各主要國家商法制度瀏覽57
一、法國商法 57
二、德國商法 63
三、日本商法 67
四、英國“商法” 72
五、美國“商法” 76
第三章 重新解讀“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82
一、“民商合一”追本溯源 82
二、“民商分立”歷史回眸 90
三、“民商合一”,歷史的否定之否定 97
第四章 商法與經濟法103
一、商法的公法化 103
二、商法與經濟法的關係 116
第五章 商法公法化實證研究——公司法:從傳統商法向現代經濟法的運動125
一、傳統公司法是典型的私法意義上的商法 125
二、公司法的嬗變:公權力對私法領域的滲透 129
三、中國公司法與外國公司法相比較的不同或特色 160
第六章 “商人法”精神——商法的精髓和出路167
一、平等和衡平 167
二、誠實守信 175
三、自治和自律 184
四、兼容並包 189
五、交易便捷和安全 192
六、創新性和實踐精神 196
參考文獻198
後記206

出版背景

上個世紀末,“商法”在中國悄然興起,似乎它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和必然結果。然而即使在民商法分立的大陸法系國家,商法也是一個令人困惑的概念,其實踐尤為混亂不堪,“已經過時的商業法,不能再掩蓋它的失敗及其對法學的危害了”。中國近現代確立了大陸法及民商法合一的法制模式和傳統,1949年以後又先後實行了社會主義計畫經濟和市場化改革,以致非民(法)非公(與公權力無涉)的“商(事)”或“商法”的空間實在所剩無幾。在此條件下,商法的概念和實踐自然不可能比其在法國等歐洲大陸國家更明晰、更確切。
近年的“民商分立”思潮以1999年教育部改革本科教育核心課程、增設“商法”,2002年中國法學會商法學會另立門戶為標誌,似乎“民商分立”已成定局。那么,“民商分立”是理性的選擇嗎?適合中國的經濟和法治實踐嗎?“商法”到底是什麼?其內涵和外延、來龍去脈如何?當今世界各國的商法現狀和發展趨勢怎么樣?商法與經濟法的關係怎么樣?商法是怎么公法化的?公法化了的商法該怎么定位?是繼續留在私法的隊伍里還是歸入經濟法的範疇?傳統商法異化了,但是它的價值也就此泯滅了嗎?當代和未來的人們是否可以保留、吸收、弘揚其精髓,在更高級的階段和層次上求得社會的返璞歸真呢?所有這些問題,都是促使本人從事本課題研究的動因。而這些問題的研究解決,也有助於從理論上夯實我國民商法和經濟法大廈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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