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中國階級制度

論中國階級制度

《論中國階級制度》是劉師培所著作品,出自於《劉師培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論中國階級制度
  • 作者:劉師培
  • 創作年代:近代
  • 作品出處:劉師培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 編者:李帆
作者簡介,編者簡介,作品原文,

作者簡介

劉師培(1884—1919),字申叔,號左盦,曾改名光漢,江蘇揚州人。生於經學世家,自幼濡染家學,打下厚重學問基礎。起初科場頗順,連中秀才、舉人,但1903年會試失利。此後投身革命,以排滿興漢為職志,在上海主筆《警鐘日報》,發表大量針砭時政、闡揚革命之作;同時成為《國粹學報》主要撰稿人,其學術論著大多發表於該刊上。1907年赴日本,在東京創辦社會主義講習會和《天義報》等,思想轉向無政府主義,並為之做了大量宣傳工作。此後投向清廷,為清兩江總督端方之幕僚。民國建立後,先任教於四川國學院,後又於1914年入袁世凱幕,並成為籌安會“六君子”之一,為袁復辟帝制張目。1917年被聘為北京大學中國文學門教授。1919年病逝於北京。一生著述宏富,於經學、國小、校勘學、史學、文學等領域和交融中西的新學問方面,皆有重要成就。

編者簡介

李帆,北京師範大學歷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學院副院長、《史學史研究》副主編等職,教育部“新世紀人才”、國家社科基金學科規劃評審委員。曾多次赴德國、奧地利、日本、韓國、印度尼西亞、越南等國及港澳台地區進行學術交流,並曾出任德國海德堡大學、埃爾蘭根-紐倫堡大學客座教授和客座研究員。著有《劉師培與中西學術》、《中國學術:古典與現代之間》、《章太炎、劉師培、梁啓超清學史著述之研究》、《清代理學史(中卷)》、《古今中西交匯處的近代學術》等,主編《民國思想文叢》,在《歷史研究》、《近代史研究》、《史學理論研究》、《史學月刊》、《史學史研究》、《北京大學學報》、《北京師範大學學報》、《大陸雜誌》(台灣)等學術刊物以及歐洲、日本的學術刊物上發表中、英、日文論文百餘篇。

作品原文

昔印度當上古之時,區國民為四級,而希臘羅馬各邦,亦有貴族平民之別,是階級制度固野蠻社會必經之級也。中國古代,貴有常尊,賤有等威,而階級制度亦與西國差同。昔漢族東遷,戰勝苗族,以種色而區階級,至稱苗族為黎民,言黎民猶之言黑人。與西人法原那之稱,西人稱門地字義為法原那,法原那者,膚色也。若出一轍。此固因種族而區貴賤者也。若漢族之民,則大抵盛行宗法,而宗有常尊。見《荀子》。周詩之言曰:君之宗之。是則天子者,即王室之宗子也。觀殷人稱天子為太宗、中宗,而後世帝王之謚必稱某祖某宗,皆天子即宗子之確證,故有世襲之權。天子有推恩之典,封其同姓者為諸侯,即小宗之制度也。諸侯有推恩之典,封其同姓者為大夫,即群宗之制度也。而大夫之家,又各分子弟以采邑,則又群宗之支孽也。故卑之位,緣是而區。降及平民,亦守宗法。見龔定盦《農宗》。而宗子之對同族也,有特別之權利,三代之制,宗子統族人於外,主婦統族婦於內,死雖殤也必喪以成人,齒雖七十也,主婦不可闕居,雖在異邦,正祭不可舉他人,而同族之貴顯者不敢以車徒入其門。見《禮記》。此皆宗法之可考者也。若用賦之制,則大抵舉天下之田歸之天子,而天子按畝授民,以行畫井分疆之法,與歐洲十五世紀之田制即農仆制度大約相符,是則君臣之關係,皆宗法之制度也,君民之關係,皆農仆之制度也。然卑賤之士,亦得進身於朝,如鄉舉里選諸法是,《公羊注》謂古者王公之子孫不能屬於禮義則歸諸庶人,庶人之子孫能積文學正身行則加諸上位,此確證也。則又古制之勝於歐洲者矣。
若奴隸之起原,其故有二。一為刑法上之關係。虞夏之時,凡身嬰重罪者,大抵行孥戮之典。降及周代,刑法稍寬,而身伏上刑者,悉藉家族為奴,見,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橐。犯輕刑者亦以為奴而贖罪,謂,輿臣隸,隸僚,僚臣僕,仆臣台,皆入罪隸而任勞者,故互相役使。吾謂欒卻胥原,胡續慶伯降為皂隸,亦因滅族而沒為奴隸也。故僮僕奴隸之名,皆由罪人而立。雲,童男有罪為奴即僮字也。曰,斐豹,隸也,著於冊書。注,亦曰,今之奴婢即古之罪人也。又漢代之奴必髡鉗以自別,見汪容甫。至東周之世,爭戰頻興,鄰國之民,囚為俘虜,如孟子言,齊人伐燕,繫纍其子弟。此其確證。又季平子以費人為囚俘,亦見,蓋視敵人如罪囚,故亦用為奴隸。而操賤役者眾矣。一為財政上之關係。戰國以後,生計愈艱,而民之以身償值者屢見於史冊。如淳注,釋贅子云,賣身為奴名曰贅子,三年不得贖,遂為奴婢。又釋贅婿雲,家貧無聘財以家為質,蓋以物質錢者為貲,以身償值者為贅,猶之雅各娶婦而為傭償值也。觀匈奴名奴婢為貲,見注引,而亦言虜名奴婢為貲,貲訓為財,見。則野蠻各邦,財產奴隸,語無區別,是猶歐洲上古視奴隸為財產之一也。見那特硜書。故鬻身為奴者,至秦漢之時,猶未盡絕,如貫高託言趙王家奴,而季節鬻身魯朱家,及所言,蓄僮指千,皆其證。此皆中國古代之賤民也,孰謂中國無階級制度哉。
【注】:以上為原文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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