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演繹法是指在調查研究工作中,根據已知的一般概念、原理推出某個從屬於該類事物的個別事物的結論的思維方法和研究方法。它以已知的正確判斷為前提,推論出作為結論的新的判斷。演繹法有多種多樣的類型。套用比較廣泛的有三段論推理、假言推理、選言推理等。社會調查研究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需要使用演繹法。一是在設計調查研究方案時,需要根據研究課題提出研究假設,對研究假設進行解釋,對變數進行具體測量等。二是在調查資料的分析研究階段,需要闡明研究結論及其普遍指導意義時,使用演繹法推論研究結論在多大範圍內、多大程度上具有普遍意義,為什麼具有普遍意義。三是在實踐檢驗研究成果時,要把普遍性的理論與特定的具體實踐相結合,這也需要演繹法。在調查研究中,運用演繹法,必須保證演繹前提的正確性和遵循演繹過程的邏輯規則。
同時,在依據一般概念、原理推論或解決具體問題時,要把一般概念、原理同具體實際結合起來,使分析研究具有嚴密的邏輯性和揭示事物特殊本質的深刻性。在研究活動中,歸納和演繹是互相補充、交遞進行的。歸納為演繹準備前提,演繹為歸納提供指導,在使用時必須把二者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