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價格法是以資源的國際市場價格或者以國內現行價格為基礎,選擇其中有利於資源合理分配的價格,進行適當調整,作為經濟價格的方法。
調整價格法是以資源的國際市場價格或者以國內現行價格為基礎,選擇其中有利於資源合理分配的價格,進行適當調整,作為經濟價格的方法。
調整價格法是以資源的國際市場價格或者以國內現行價格為基礎,選擇其中有利於資源合理分配的價格,進行適當調整,作為經濟價格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1997年12月29日通過,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徵價格法,又稱Hedonic模型法和效用估價法,認為房地產由眾多不同的特徵組成,而房地產價格是由所有特徵帶給人們的效用決定的。由於各特徵的數量及組合方式不同,使得...
價格違法行為的實施者,稱為價格違法行為的主體;由價格違法行為受到損害的價格法律規範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稱為價格違法行為的客體。價格違法行為是一種獨立於刑事違法...
價格總水平調控是指國家利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對價格總水平的變動進行干預和約束,以保證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的實現。價格總水平調控的目標是:保持價格總水平的基本...
再銷售價格法是按照與被調整企業關聯的企業(再銷售方)將產品再銷售給非關聯的第三方使用的價格所應取得的利潤水平進行調整的一種方法。它一般適用於製造商或分銷商...
市場價格法是在能取得市價且市價比較穩定的情況下,以實施價格作為內部轉移價格的方法。以市場價格為基礎制定的內部轉移價格比較公正,對責任中心的業績評價也比較合理...
制定、調整價格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第十九條 對依法納入成本監審目錄管理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定價成本監審,實行制定價格前監審和定期監審...
國內價格法亦稱“國內會計價格法”。國民經濟效益評價中以國內價格為基礎確定投入物和產出物經濟價格的方法。國內價格法最初是1972年在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編寫的《...
第14 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特制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
價格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者實施價格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價格行為或不作價格法律、法規、規章所要求的行為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價格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包括行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是為了規範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規。...
固定價格法是指買賣雙方在磋商交易中,把價格確定下來,事後不論發生什麼情況均按確定的價格結算應付貨款。...
轉售價格法,這種方法是指按聯屬企業一方在購進有關貨物後再出售給無關聯的第三方的價格(即轉售價格),扣除轉售方適當的毛利潤額(進銷差價) 後的價格,作為確定聯...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已由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於2000年6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是2000年1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88 年國務院在《關於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了要在全國城市中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要求,《價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是為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第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公開透明、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機關,負責價格調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