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停是指爭端各方以外的第三方促使爭端各方直接談判並參與或主持其談判的行為。國際爭端的政治解決方法之一。可由爭端各方以外的一國或數國,國際組織或個人主動或應邀進行,旨在促使爭端各方直接談判並通過調和其主張和要求以促使其達成協定。調停人的有關建議對爭端各方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調停
- 外文名:Mediation
- 拼音:tiáo tíng
- 亦作:調亭
- 釋義:居間調解,平息爭端
漢語詞語
宋 蘇轍 《潁濱遺老傳下》:“呂微仲與中書侍郎劉莘老二人尤畏之,皆持兩端為自全計。遂建言欲引用其黨,以平舊怨,謂之調亭。”
明 黃道周《節寰袁公(袁可立)傳》:“許季升瞻遐矚幽,清氣見於禁旅;何世光調停折衝,權用究於天宰。”
老舍 《茶館》第一幕:“好在,不能真打起來,因為在雙方還沒把打手約齊,已有人出面調停了。”
明 張居正 《答兩廣總督劉凝齋書》:“昔蜀中九絲平後,亦未有三年即徵稅也,似宜調停少寬之,庶招來之民,得有定居。”
《西遊記》第六九回:“ 行者接了線頭……調停自家呼吸,分定四氣、五郁、七表、八里、九候、浮中沉,沉中浮,辨明了虛實之端。”
吳晗 《論海瑞》:“對他那些過激的不近人情的地方,不加調停(糾正)是不好的。”
外交用語
條件
特點
- 第三方可以是主動進行的,也可以是應邀請進行的。爭端當事方和調停方可以對有關活動加以拒絕,並不承擔相應的義務;
- 調停者提出的意見只具有建議或勸告的性質,沒有法律的強制性,各方當事國對此保留完全的自由;
- 斡旋或調停不論成功與失敗,第三方的任務均告終止,不承擔監督和擔保爭端解決方案實施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