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協會成立於2003年9月1日,先後更名為“語言藝術朗誦社”、“語藝朗誦團”,2017年正式更名為“語言藝術協會”。隸屬馬鞍山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校團委,掛靠單位為馬鞍山師專教師教育系。為本校學術類社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語言藝術協會
- 外文名:Associton Of Language Art
- 成立時間:2003年9月
- 指導教師:王春、陳龍妹
- 現任會長:周昕茹
- 所屬單位:馬鞍山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協會介紹
社風社訓
藝術形式
部門介紹
管理委員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凡本社團成員,必須同意本章程,不得有任何反黨、反校規、反本章程、觸犯國家法律的言論或行為。
第二條 為了社團更加進步,各個幹部及社員各司其職,在其位謀其政,不得懶政不作為!
第三條 本社以提高同學們的口才、思維、及實踐能力為宗旨,以豐富多彩的活動為主要特色,協會本著公平、公正、民主和機會平等的原則培養會員。以“善思、明辨、勤學、篤志”為社風。以“海納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無欲則剛。”為社訓。
第四條 本社團成員必須為馬鞍山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在校大學生,接受社團幹部的領導,接受校團委和校學生會的監督管理,接受指導單位的指導。目前分為辦公室、宣傳部、策劃部、外聯部四個部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社活動多樣化,主要包括朗誦、演講、主持、辯論、配音等語言藝術形式。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社團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馬鞍山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正式學籍;
(二) 承認本社團章程;
(三) 成員必須有強烈的責任感和義務感,熱愛語言藝術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填寫入會申請表格;
(二) 由現任社團幹部進行面試
(三) 由社團幹部頒發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本社團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社團的活動;
(三) 獲得本社團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社團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社團的決議;
(二) 維護本社團的合法權益;
(三) 參與社團每次活動;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社團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每個成員必須維護本社團的榮譽,嚴格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禮貌用語,不得做損壞社團形象的事情。
第十條 社團會議制度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社團執行機構;
(三) 審議社團執行機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負責。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一年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社團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社團執行機構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 決定社團下屬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 領導本社團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社團的會長、副會長、各部門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熱心學生社團工作;
(三) 學習成績中等以上;
(四) 未受過學校的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社團會長、副會長、各部門負責人任期一年。
第二十四條 本社團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執行機構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社團執行機構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社團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副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枝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協助會長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社團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的活動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 所拉贊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社團按照校團委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社團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社團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社團具有專門的財務人員。財務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社團資產管理必須執行馬鞍山師專社聯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校團委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專項資金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校團委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社團換屆或更換社團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校團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社團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社團章程的修改程式,由校團委、校學生會、本社團執行機構或10名以下本社團成員聯名提出,並交經本社團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社團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上通過後7日內,報校團委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社團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社團執行機構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社團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指導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社團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校團委的監督下,按照x大學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社團。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校團委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