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諾

認諾,即義務人在特殊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特殊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認諾
  • 主體:義務人、權利人
  • 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
  • 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
認諾的內涵界定認諾是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民事訴訟法理論和實踐中的一種術語 ,它是在嚴格區分自認的基礎上產生的一個概念 ,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法學者習慣將承認他人對其不利的事實主張稱為自認 ,而對另一方訴訟請求的承認 ,則稱之為“承諾”或“認諾.也有學者將前者稱為事實自認 ,將後者稱為權利自認 ,其內涵基本是一致的。在我國台灣學者看來 ,所謂認諾乃被告於言辭辯論時 ,向法院表示原告所起訴之要求正確 ,而就原告之訴之聲明陳述屈從之行為。日本學者則認為認諾即承諾請求 ,它是指被告承認原告所請求的全部或部分是完全正確的訴訟上的陳述。我國的理論、立法和實踐中多將認諾稱為“承認” ,例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5 2條規定 :“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 ,有權提起反訴。”根據以上認諾定義 ,認諾的內涵可以歸納為 :認諾的主體只能是民事訴訟中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的被告 ,具體包括本訴中的被告和反訴中的本訴原告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除此而外的主體如證人、鑑定人等的承認 ,不產生認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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