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信文是基督教一些宗派的信仰綱要。現代專指宗教改革以來新教某些宗派自己訂定作為本派教義和教政體制之標準的綱領性檔案。廣義上也指各種信經,如三個普世信經以及天主教、東正教各自承認的信仰規範檔案。有些認信文經過修改,沿用至今,具有僅次於《聖經》的權威。現今仍然有效的各派認信文約有30餘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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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信文特點
Confessions of Faith
認信文是基督教一些宗派的信仰綱要。詞源起於拉丁文Con-fessio,原意為“所承認的”。16~17世紀新教的一些較大宗派在形成過程中,常由其主要領導人主持起草,經會議通過,制定體現本派信仰和組織特點的條文,作為本派共同遵守的準則和陳述本派主張的信仰宣言。
最早出現
最早出現的是路德宗的《奧格斯堡信綱》(1530)。由P.梅蘭希頓在馬丁·路德指導下起草,呈交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以供在奧格斯堡召開的帝國會議審查。當時考慮到皇帝企圖調和天主教與路德派之間的爭論,故採用的語氣比較緩和。除緒論外,共28條。前21條陳述信仰要義,其中4~15條闡明路德派對因信稱義、教會、神職人員、聖事、禮儀等的觀點,反對教皇的至上權威;16條規定教徒必須服從國家政權和法律,並指名反對再洗禮派等的激進觀點。後 7條列舉天主教應予改革的弊端。後因皇帝支持天主教,未獲批准。但該認信文得到當時德意志7個選帝侯和2個自由城市代表的支持。路德等用德文和拉丁文同時公布,作為路德宗的信仰綱領。1540年梅蘭希頓曾據原文略加修改,稱改訂本,因有與加爾文主義妥協的傾向,未被接受。1580年收入《協和書》(路德宗各種信綱的文獻彙編)的不變本與1530年本文字略有變動,嗣後為各國路德宗教會普遍接受。
瑞士流通
16世紀歸正宗曾產生多種認信文。最早在瑞士流通的有兩種。其一為赫爾維蒂克認信文前版(1536),由布林格、布色爾等人共同起草,共27條,反映U.茨溫利的觀點,但企圖和路德的觀點求同。另一為赫爾維蒂克認信文後版(1562),由布林格單獨起草,分30章,詳述當時瑞士歸正宗的信仰,在若干問題上與天主教和路德宗劃清界限,反映了茨溫利和加爾文的思想,但在預定論上未趨極端。“後版”受到以後的歸正宗普遍接受或尊重。
高盧派認信文
法國歸正宗的高盧派認信文,為該派在巴黎召開的第一次全國性區會所制定。初稿35條,經J.加爾文認可。後經二次修訂,1571年由伯撒定稿,經在拉羅歇爾舉行的第七次全國性區會通過接受,又稱拉羅歇爾認信文。共40條,為法國歸正宗教會普遍接受。1872和1936年又加以修訂。
蘇格蘭認信文
通用蘇格蘭長老會的蘇格蘭認信文(1560)由J.諾克斯主持起草,經蘇格蘭國會通過。反映加爾文的思想。但當時親天主教的女王瑪麗拒絕批准。1567年瑪麗被廢黜後,長老會成為蘇格蘭國教,該認信文由國會批准,成為信仰準則,1647年為威斯敏斯特認信文所取代。
比利時認信文
比利時和荷蘭等國歸正宗的認信文為比利時認信文(1561),由比利時宗教改革家布萊起草,原文為法文,後譯成荷蘭文、德文及拉丁文。經修訂於1566年定為低地國家歸正教會的標準信綱,共37條。1619年多爾德會議上被確認。
威斯敏斯特認信文
歸正宗最重要的認信文是威斯敏斯特認信文。17世紀上半葉英國國內戰爭期間,國王查理一世與國會就英國教會和加爾文派之間的爭論問題進行談判,謀求妥協。傾向加爾文主義的國會,1643年於威斯敏斯特召開大會,制定該認信文作為英國和蘇格蘭所有長老宗教會的信仰綱領,共33章。它用法律形式規定加爾文派的信仰和教政體制,其中第3章嚴格地闡述加爾文式預定論的觀點。後為各國多數歸正宗教會接受。17世紀末蘇格蘭國教會曾規定所有大學教授及神職人員必須遵奉。19~20世紀以來,其中若干條文曾引起爭論。美國長老會因對該認信文的不同解釋而發生分裂。1958年聯合後對該認信文作了簡化修訂。
安立甘宗的信仰綱要,見《三十九條信綱》。
公理宗的認信文為薩沃伊信仰宣言(1658),由200多位牧師和信徒代表於倫敦薩沃伊宮舉行會議制定。其中教義部分32條與威斯敏斯特認信文的相應部分幾乎完全相同,反映了加爾文的觀點。反附30條關於教政體制的條文,採納公理制。18世紀美國公理會曾再加修訂。
此外,還有門諾宗的多爾德雷赫特認信文(1632),共18條。它反映了門諾宗的信仰特點,如主張只有成人才能領受洗禮,並須用全身浸入水中的方式進行。主張於領受聖餐前須行彼此互為洗腳之禮,主張不抵抗主義和反對起誓等。衛斯理宗則將J.衛斯理所訂二十五條宗教論綱(1784)和他的《新約聖經注釋》(1754)以及《標準講章》並列為教義標準。浸禮宗在其發展初期有正統信經(1678)、倫敦認信文(1644及1677)、費城認信文(1707)等,後均被新罕布夏認信文(1832)取代。20世紀以來浸禮宗的教會多不主張採用認信文。
東正教接受三個普世信經和前七次公會議有關規定外,從9~20世紀,還先後公布過13種信仰宣言。其中重要的有君士坦丁堡牧首更那丟公布的認信文(1455~1456)、耶柔米二世對路德派的《答辯函》(1573~1581)、基里托保羅的認信文(1625)、莫基拉的彼得的正教認信文(1642年修正版)和多西丟斯認信文(1672年耶路撒冷宗教會議批准)。
認信文
Confessions of Faith
基督教新教某些宗派作為其教義和教政體制之標準的權威性檔案。又稱信綱。宗教改革以後,新教較大宗派為解釋闡明其觀點,駁斥舊的教義體系,常制定出體現其派別在信仰、教義、組織上之特點的檔案,作為其成員共同遵守的準則和宣言。許多認信文沿用至今,其權威性僅次於《聖經》。路德宗的認信文是1530年發表的由梅蘭希頓起草、馬丁·路德批准的《奧格斯堡信綱》,這是最早的一部認信文。加爾文宗雖沒有統一的認信文,但各國教會各有信綱 ,如瑞士教會大都承認《第一瑞士基督徒信綱》、《第二瑞士基督徒信綱》。《高盧信綱》為法國加爾文宗派認同,《比利時信綱》得到比利時、荷蘭等國加爾文宗確認。1643年發表的《威斯敏斯特信綱》被英格蘭、蘇格蘭所有長老會採納,其修訂本得到美國長老會的承認。安立甘宗以16世紀中葉由英國國教會修訂的《三十九條信綱》為主要信綱,並收入《公禱書》之中。
新教除最早的三大宗派外,其餘各派也有其認信文,如公理宗的《薩沃伊信仰宣言》,門諾派的《多爾德雷赫特認信文 》 ,衛斯理宗的二十五條論綱及《 新約聖經注釋 》、《標準講章》,浸禮宗的《新罕布夏認信文》等。各宗派仍然採納的認信文約有30餘種。從廣義上說,認信文也包括3個普世信經及天主教、東正教各自所承認的權威性檔案。